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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实际产生委托行为方,是否需要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3-11-10 09:58:42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网友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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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关于2023年8月31日颁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想咨询一下: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我司向A公司采购商品,A公司向C工厂采购商品,

合同是A公司与C工厂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

但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我司,且标签上委托方也是我司,

请问我司需要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吗?还是只由A公司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即可?

总局回复: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贵司,委托方也是贵司,应当由贵司完成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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