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西藏: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加大对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
澎湃新闻2023-12-14 17:53:00

西藏拉萨街景 IC 资料图

12月13日,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包括加快推动实施自治区楼市政策、实施利差补贴政策、鼓励推广预抵押登记政策、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加大对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实施精准供地、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等十三项内容。

《通知》提到,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各地(市)结合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依法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加大对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时认定为二套住房。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显示,各地(市)认真落实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在我区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加点20BP的政策执行。

此外,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各地(市)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区内外购房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购房群体“应知尽知”,达到“群众得实惠、企业获发展、市场迎复苏”的效果。采取举办房交会、宣传推介等多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充分挖掘市场消费潜力。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政策,继续巩固我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扎实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实施自治区楼市政策

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2023年3月25日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藏政办函〔2023〕2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结合行业职能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服务,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实化到地(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地(市)切实落实好购房补贴配套资金,进一步压缩购房补贴审批流程、简化发放程序,加快推进购房补贴发放进度,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见效。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二、实施利差补贴政策

对在我区未缴纳满三年社保的区外人员在我区范围内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与补贴期限对应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的差额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购房补贴及地(市)购房配套资金中支出,具体补贴期限和补贴办法由地(市)根据实际制定实施。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三、鼓励推广预抵押登记政策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和坚决杜绝一房多抵现象,鼓励各地(市)对辖区内有开发贷款或其他情况导致土地处于抵押状态的楼盘,经各方协商一致,取得楼盘土地抵押银行书面同意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予以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为购房者提供便利和支持。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四、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各地(市)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区购房所在地(市)、县(区、市)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五、加大对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时认定为二套住房。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各地(市)加大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公积金政策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让更多人群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

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各地(市)持续落实好《若干政策》规定的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可延长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现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的支持政策。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市)认真落实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在我区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加点20BP的政策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

九、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各地(市)认真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精神,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工人工资支付。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审批流程,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办理预售资金提取,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坚决防止因资金监管不到位引发新的风险。地(市)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让购房人放心购房。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十、实施精准供地

各地(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地(市)结合本地房地产发展形势,科学统筹做好土地供应规划,优化调整房地产刚性和改善性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地(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用地供应量,确保用地供需平衡,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十一、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

各地(市)结合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依法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十二、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

各地(市)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区内外购房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购房群体“应知尽知”,达到“群众得实惠、企业获发展、市场迎复苏”的效果。采取举办房交会、宣传推介等多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充分挖掘市场消费潜力。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主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区、地(市)两级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中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充分释放政策效应,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选稿:地产观察
此文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合作联系:东方地产dichan@em.eastday.com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