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累计买卖股票近600万,倒亏钱!光大证券一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澎湃新闻2023-12-20 17:41:00

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不仅被罚且实际亏损的情形再添新例。

日前,重庆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入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重庆李家沱证券营业部、涉案期间系《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的曹阳,实际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98.53万元,亏损14.33万元。

作为证券行业从业者,虽然距离股票市场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稳赚不赔。澎湃新闻记者梳理显示,近两年证券从业者炒股亏损早已非个例,且不乏投资经理等“专业对口”人士。

累计成交598.53万元反亏损

重庆证监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曹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曹阳2016年入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证券营业部,涉案期间系《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曹阳实际控制‘付某玉’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重庆证监局指出。

重庆证监局进一步指出,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王某伟根据曹阳的指令,通过手机和电脑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22年12月12日,曹阳让黄某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卖出股票。2022年12月30日,曹阳让张某志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入股票。

“付某玉的工商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与曹阳高度关联。上述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598.53万元,亏损14.33万元。”重庆证监局称。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明、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资金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曹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曹阳处以6万元罚款。”重庆证监局指出。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官网资料显示,虽然名字为“曹阳”的证券从业人员很多,但目前执业机构为光大证券的仅1人,且登记时间为2016年,与重庆证监局披露入职时间吻合。

中证协官网资料显示,曹阳,男,2016年6月20日执业机构登记为光大证券,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从业者炒股亏损已非个例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证券行业从业者,虽然距离股票市场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稳赚不赔。澎湃新闻记者梳理显示,近两年证券从业者炒股亏损已非个例,且不乏投资经理等“专业对口”人士。

例如,12月4日,北京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志军于2015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投行管理与质控部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赵志军在证券从业期间,使用杨某勤在东方财富证券和广发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买入卖出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13亿元,实际亏损71.51万元。

2023年6月,安徽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68年9月出生的杨爱民,在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任职华安证券期间,控制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9.08亿元。不过扣除相关税费后,杨爱民违规的股票交易并未实现盈利,反而还亏了钱。

2023年1月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书指出,先后在招商证券、华福证券、国开证券等3家券商投行部工作的田某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近14年的证券从业期间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高达7.24亿元。

不过,田某桥违法买卖股票并未实现盈利,反而亏损了182.74万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同时,田某桥还被北京证监局处以了25万元的罚款。

2022年12月7日,广东证监局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建投证券刘某枝、招商证券冯某伟因违规炒股被监管处以罚款。其中,刘某枝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并没有实现盈利。

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刘某枝在中信建投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经纪、投资咨询和营销等岗位任职。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枝筹集资金并控制、使用“陈某霞”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46.18万元,亏损0.21万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刘某枝筹集主要资金并控制、使用“冯某梅”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94.89万元,亏损3.38万元。

2022年12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信证券王科迪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5万元罚款。无独有偶,王科迪的违规买卖股票同样没有实现盈利。

具体来看,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王科迪在国信证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任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在任职期间,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证券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2487.45万元,亏损22.04万元。

2022年8月3日,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的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其姨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合计约4557.43万元,累计亏损约1.3万元,被处以20万元罚款。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