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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上观新闻2024-01-03 11:30:00

随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速度快、规模大,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然而,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在质和量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偏少。

《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6.9%,其中产业化率仅为3.9%,而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率达5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与科技成果所有者、发明人和管理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顾虑重重、不敢做、无力做和不愿做有很大关系。因此,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激活创新动能尤为急迫。

现有尽职免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现有的尽职免责机制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执行性不强。近年来,虽然部分地区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细则中开始提出要建设尽职免责机制,但对于相关行为如何界定、相关程序如何执行却缺乏标准和细则,导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各类创新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开展评估、成果如何定价以及作价投资可能出现的亏损等方面仍有顾虑,担心后续检查“秋后算账”、追责问责。

另一方面,尽职免责程序没有与容错机制相结合。尽职免责使得政府、第三方或专业技术机构在审查中付出相当的资金成本,同时也给被调查人及团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了相关工作开展,继而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由于当前尽职免责程序没有与容错机制相结合,导致对于“责任”的认定存在矛盾情况。这无疑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国际经验带来哪些启示

当前,西方各国在科技成果转移和相关领域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尽职免责体系,主要有三点重要经验启示。

其一,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升了尽职动力。欧美国家从国家层面到组织层面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例如在科技投资法律层面,1933年美国通过了《Securities Act of 1933》。此法案的建立增加了投资机构对投资参与者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建立了监督惩罚虚假信息和违规操作的法律。

其二,第三方评估提高了调查的客观性。客观的调查是尽职免责制度能否得以公允实施的关键。欧美政府及科技投资机构内部基本通过采购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来实现尽职调查,包括会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涉及到技术内容可能还要雇佣专门的技术机构。当前,欧美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和标准化的第三方评估体系。例如,英国IRIS FMP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人力资源企业,其中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员工尽职调查”,为雇主评判员工是否尽职提供标准化的参考清单。

其三,详尽的规定压缩了模糊空间。欧美国家关于尽职免责的条款规定非常细致,提供了一个可供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边界、可以大胆作为的框架。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出台《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详细规定联邦雇员在各个场合的行为准则。企业层面,投资机构也都制定了详尽的合规手册。例如,著名投资机构黑石的员工手册中详细规定了信息和交易等在内的各种合规行为。

协同构建尽职免责机制

尽职免责机制涉及到科技、国资、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机制设立和执行需要有统一的制度设计。政府层面要强化顶层设计,相关部门协同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尽职免责有关制度,将相关流程嵌入到日常工作中,建立流程化的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标准相对统一的程序。完善申请、调查、认定、实施甚至仲裁等流程。坚持机制公开透明,申请、调查及处理结果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平衡奖励容错和追责问责力度。追责问责的力度过大,会阻碍奖励容错机制的建立,而问责执行不严格也会阻碍尽职免责机制的严谨性。奖惩机制的平衡对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尽职免责机制不可或缺。

二是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实施制度,完善尽职的评判标准,将其具体化、具象化、定义化。根据不同行业,投资机构在内部要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尽职定义标准。要明确只有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出现了可量化的损失和失误情况下,才可启动尽职评判。在免责和容错机制上,要将如何给予实施者的决策自由度和容错空间明确传达出来,通过明确的标准化的责任划分体系真正鼓励实施者大胆尝试和创新。

三是要鼓励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目前,我国尽职免责体系中缺乏独立而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尽职行为进行科学系统评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可将尽职免责评定从传统的组织纪律和司法监察体系中剥离开来,更突出专业性。未来,应引导鼓励更多第三方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让第三方评定机构作为尽职免责体系的建设者和参与执行者,更好地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建设。

(作者单位: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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