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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出意外,请客者和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吗?丨我来帮你忙
今日闵行2024-01-10 09:30:51

每逢节假日,亲朋好友、同事欢聚一堂,有酒助兴餐桌上气氛就会更热闹。但要高度注意生命安全保护,一旦酒后出了意外,共同饮酒人、劝酒人、请客组织者,都会惹上麻烦事。

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顾玉娟通过调解的一个案例,提醒广大市民要适度喝酒,确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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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顾玉娟

聚餐饮酒出意外请客者和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吗?

老吴(化名)是一家企业的部门负责人,2022年10月的一个周六设宴为自己的女儿周岁庆祝生日,邀请了本部门的业务骨干老赵(化名)、小刘(化名)等5位同事好友一起喝酒。晚餐期间,老赵喝了不少酒,结束时已有醉酒的现象,喝了醒酒茶后,老吴关照小刘等单位同事,将赵某送回单位宿舍休息,同事小刘也一直陪伴在老赵身边。送完宾客后,老吴赶到单位宿舍看望赵某,得知老赵一直在睡觉,没有出现烦躁、呕吐等现象,便开车送小刘回家并叮嘱门卫值班员,巡查时务必去看望一下老赵。可凌晨3点,值班员发现老赵昏迷不醒,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令人惋惜的是老赵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老赵家属来到上海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诉求。家属认为:老赵在工作单位宿舍内死亡,构成工亡;而宴请人老吴及同桌饮酒人未尽到劝导和照顾义务,因此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老赵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老赵所在单位、老吴和小刘等同事对于家属的这一诉求并不认可,便来到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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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这一调解诉求后,调解员陪同家属到酒店调取了当天的视频信息并与当晚老赵同桌的4位同事、单位值班管理员进行了了解。综合当晚的情形,调解员认为:这起纠纷争议焦点,一是老赵在单位宿舍死亡是否构成工亡?二是请客的老吴以及共同饮酒的工友对老赵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是对职工发病的特定时间和地点做的规定,是因病死亡认定工亡的前提条件,而老赵的实际情况,显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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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客的老吴以及共同饮酒的工友对老赵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调解员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看一起喝酒人有没有劝酒的行为,有没有尽到照顾救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不宜有劝酒行为,若劝酒后被劝酒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同饮者要承担过错责任,并对被劝酒人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支持老赵家属的索赔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的规定,调解员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老吴需要承担20%的次要损害责任赔偿共计33万余元,4位同饮酒工友共同承担12%的无过错补偿责任,每人5万余元。而死者老赵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68%的民事责任。这一方案最终得到家属的认可,这起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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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目中,顾玉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年终岁末亲朋好友共同聚餐时,大家要理性饮酒,量力而行,把握分寸适度饮酒,做到拒绝相互劝酒。否则一旦有人因醉酒发生事故,同饮人都难以避免责任。

(图片由“今日闵行”授权)

作者:周宇博
选稿:倪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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