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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未成年人裸聊并在网络发布隐私视频,法院:男子和平台均需担责
澎湃新闻2024-01-30 13:33:00

当平台被用户利用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网络平台的审核注意义务社会责任边界又该如何厘定?

今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安全、健康成长被进一步纳入法治视野。其中第三章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并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1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民事案件,判决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2年夏天,24岁的无业游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化名)。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

2022年末,因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APP,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收到点赞30+、评论60+。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深深厌学,后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小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案发。后经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该网络APP的账号后台,而当他们致电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松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该网络平台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法官释明,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作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松江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为保护更多遭受侵害却因担心信息泄露而“不敢诉、不愿诉”的“小梅”们,松江法院与松江检察院于近期会签、实施了上海市首份《关于加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实施意见》,从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程序保密等方面,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当事人隐私保护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指引,以消除受害人家庭顾虑。本案审理中,严格落实了上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最大程度屏蔽等处理,依法依规维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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