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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资不抵债”,未成年儿子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澎湃新闻2024-02-05 14:00:00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去世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如果父母的遗产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要求保留必要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2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21年12月2日,李某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钱某借款2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某归还了15万元。2022年5月,李某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李某死亡后,原告钱某和其他10名债权人先后诉至静安法院,要求李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审理中,4名被告均认可李某尚欠原告钱某借款本金185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市值约1400万元。本案和其他10件案件的债权总额超1500万元。李某的儿子李小某9岁,在读小学。李某的妻子王某平均月收入不足1万元。

王某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小某以其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其母亲王某月收入不高为由,要求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某的收入能否负担儿子李小某的学习和生活支出?

李小某离成年还有9年,如果仅靠母亲王某的收入,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会一落千丈,不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再者,王某的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李某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后,王某母子俩将无房居住只能租房,而上海租房费用较高,加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王某的收入显然不足以支撑李小某成年前的生活。

如果为李小某保留遗产,保留多少合理?

李小某要求按2022年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半即24055.50元计算9年的抚养费作为给李小某保留的遗产份额。承办法官考虑到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如果债权人债权后期不能全部得到清偿,势必对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心生不满。

为此,承办法官将李某所涉的其余10件案件负债情况、李某名下的遗产价值、王某母子的现状如实告知原告钱某,并向其释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必留份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过释法和沟通,原告钱某对李小某深表同情,并表示将尊重并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小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王某的收入不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据此,判决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被告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4名被告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原告钱某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为了使判决落实到位,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确保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先行为李小某保留16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盛玉英表示,本案中,李某死亡后,李某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李小某提出其系未成年人,要求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案件既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又涉及债权人利益,如何让双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何平衡和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生活时,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适用了必留份规则。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向债权人耐心释法和沟通,取得了债权人对李小某的诉求的认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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