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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4-03-25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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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可直接采用。以往发布的同种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_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zip

附件1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2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4

结构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6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7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8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9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T 31887.12019

GB/T 31887.22019

10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表2 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2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3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4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5

结构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6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7

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8

互认协同充电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9

布线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10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11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12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13

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GB/T 42082017

GB 4706.12005

14

连接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

15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T 31887.12019

GB/T 31887.22019

16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2

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22199.12017

8

4

4

2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

4

2

2

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QB/T 2947.3—2008

6

4

2

表2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4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6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表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3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4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5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6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7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8

壳体阻燃性

GB/T 369722018

GB/T 369722018

表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常温容量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2

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3

低温(-10℃)容量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4

短路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5

过充电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6

过放电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中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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