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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3名未成年人,如何避免“邯郸初中生被杀案”悲剧重演?
上观新闻2024-04-08 17:33:00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情通报,披露了“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最新进展。

通报表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应当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这则通报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对这起恶性案件的持续关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前社会上呼吁对作案的3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声音非常强烈,但本案并非所谓“舆论干预司法”,对涉案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本就有法可依。

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施行,其中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随着时代变化,该规定已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长,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满16周岁人数从2018年的4600多人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

一边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增加,其中还不乏一些恶性案件,一边是无需承担刑责的法律规定,让社会公众对此极为不满。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邯郸这起案件也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多家媒体此前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已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该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级法院审理。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核准追诉,最高检再次释放了一个鲜明信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论不法者是何种身份法律已有规定的,便严格依照法律执行,这本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应有之义,从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到此次核准追诉,就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

在为最高检此次依法核准追诉点赞的同时,人们也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惩戒制度,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法治的进步。

比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但仅靠这一点显然无法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趋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研究制定更科学灵活的年龄标准,几岁以下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几岁至几岁需认定其恶意情况而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几岁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认定恶意的年龄段下限可以设置较低年龄,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喊打喊杀”,一味地加重刑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面对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时。当前,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宜因一些极端个案,而改变这一基本立场,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从严打击的重点。

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令人惋惜、痛心。全社会都应该思考并去努力的是,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相关制度,包括教育矫治、建设专门学校、完善监护制度、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等,构建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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