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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04-10 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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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为防范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在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增加现金(即工程预付款)担保方式。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全部工程款(质量保证除外)之日止。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各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

工程项目属地住建局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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