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关于深圳市维宇翔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4〕0008号)
上海海关网站2024-04-10 17:4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深圳市维宇翔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4〕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4〕000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维宇翔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403962U54

法定代表人:陈家宝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广培北路27号锦发大厦A502

当事人委托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旧鞋等,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4000036744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COACH NEW YORK”商标的旧包126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旧包83件,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旧包64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旧包48件,标有“Christian Dior”商标的旧包27件,上述货物共计价值2938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货物,“COACH NEW YORK”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MICHAEL KORS”商标权利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Christian 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126件旧包上使用的“COACH NEW YORK”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OACH NEW YORK”商标相同,出口的83件旧包上使用的“MICHAEL KORS”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ICHAEL KORS”商标相同,出口的64件旧包上使用的“GUCCI(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图形)”商标相同,出口的48件旧包上使用的LV“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V“图形”商标相同,出口的27件旧包上使用的“Christian Dior”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hristian Dior”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COACH NEW YORK”商标的旧包126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旧包83件,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旧包64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旧包48件,标有“Christian Dior”商标的旧包27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4年4月7日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