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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论法|丈夫能不能查妻子的财产?
澎湃新闻2024-04-18 14:55:00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议题备受关注,有法学界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此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权。

连日来,“查询配偶财产权”在社会聚焦中引发热议。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前述条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地方也曾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曾回应,上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但并不排斥“他权利”。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现实考量?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性条例的价值和意义?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应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

为此,澎湃新闻特邀法律界人士撰文解读,提供观察。本篇专稿作者系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霏。

“夫妻财产知情权是夫妻双方的天然权利。”赵霏认为,夫妻财产知情权自婚姻缔结之日即存在,且应通过私力救济自主实现,而不仅仅是等到离婚诉讼时才能借助公力救济,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日常的夫妻财产知情权。

她认为,前述地方性条例的争议焦点不在于“查询财产”而在于“妇女有权”,赋予了以女性为主的经济弱势体兑现财产知情权行之有效的方式,能够让配偶一方日常监控对方的财产走向,防范财产转移。

与此同时,条例在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赵霏观察称,包括查询的财产范围有限、查询的时间节点不明、查询的性别主体受限等等。

比如,在查询范围上,条例规定可以查询的单位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说白了就是房子、车子能查,票子不能查。”赵霏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最难查的反而是银行存款,配偶必须事无巨细掌握每个账户才能申请法院查询该账号内的存款和流水。因此,一些人呼吁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也纳入查询单位。

还比如,上述条例最受争议的话题是:为什么只有女人能查男人?赵霏认为,条例如此措辞仅是因为在“妇女权益保障”大语境之下,表明女性和男性一样具有平等的查询权,并未剥夺男性的查询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状况,其中并未限制男女,故条例只是强调了女性的查询权利”。

以下为专稿全文:

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妇女有权持有效证件至相关部门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之规定引发热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查询财产”而在于“妇女有权”,为此有网友问道:我是一个男人,我能不能查老婆名下的财产?

保障了夫妻财产知情权

夫妻财产知情权是夫妻双方的天然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你的就是我的”,各方均有权了解、知悉、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会要求其提供诸如银行账号、房产坐落之类的财产线索,否则将不予查询,这对于申请人而言无异于陷入证明“我爸是我爸”的死循环:我要是知道对方的财产线索我还需要找你调查吗?

可见,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落地只能在诉讼中(还不一定能实现),而事实上夫妻财产知情权自婚姻缔结之日即存在,且应通过私利救济自主实现,而不仅仅是等到离婚诉讼时才能借助公力救济,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日常的夫妻财产知情权。

保护了婚姻家庭弱势方

受历史背景、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仍旧占据了主流婚姻结构,越来越多的全职妈妈扮演着“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所有其他”的家庭角色。

正所谓“经济权决定了话语权”,男人在外的资产购置、公司股权等小金库并不为妻子知悉和掌握,离婚时妻子无法分得该部分财产的利益,即便是通过诉讼查询,如前所述全职妈妈们也会因提供不出对方的财产线索而无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对于经济弱势地位的一方(无论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而言都是极其被动的。在这个意义上,条例赋予了以女性为主的经济弱势体兑现财产知情权行之有效的方式。

防止了隐匿、转移财产

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但当夫妻双方对簿公堂的时候,各自名下的财产早已提前做好安排,尤其近年来婚姻法忽如一夜春风来,每对小夫妻人手一本“防坑红宝书”,高净值人群甚至会配备私人律师和理财顾问,转移、隐匿婚内财产的方式也变得愈发隐蔽,传统的诉讼财产调查制度已然成为临阵磨枪的后置措施,很多时候即便法院调查,也因对方“高级”的隐匿手段,或者查询时间段的受限(比如有些银行流水只能查两年内的)而导致“查了个寂寞”。因此,在越来越多人希望未雨绸缪地掌握配偶财产状况的今天,条例能够让配偶一方日常监控对方的财产走向,防范财产转移。

实现财产知情权仍存局限

虽然条例在离婚率比A股还稳定的当下彰显出种种人性化的进步,但在实现夫妻财产知情权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查询的财产范围有限。条例规定可以查询的单位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说白了就是房子、车子能查,票子不能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最难查的反而是银行存款,当事人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配偶必须事无巨细掌握每个账户才能申请法院查询该账号内的存款和流水,十几位的账号不是数字,那简直就是摩斯密码。因此,一些人呼吁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也纳入查询单位。

第二,查询的时间节点不明。条例在赋予配偶财产查询权时并未对查询财产的时间范围画出一道边界,但事实上,并非一方所有的财产对方都有知情权,而应限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的财产或者其家人购置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他可能并不愿意让对方知悉,对方也没有道理查人家祖上十八代。因此在查询的时间范围上,不宜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划分楚河汉界,即以结婚日期为起点。

第三,查询的性别主体受限。最后就来说说最受争议的这一问题:为什么只有女人能查男人?其实,条例如此措辞仅仅因为是在“妇女权益保障”这个大语境之下,表明女性和男性一样具有平等的查询权,并未剥夺男性的查询权。因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状况,其中并未限制男女,故条例只是强调了女性的查询权利。但在实操层面,这一条例或将为女性开启更为便捷的VIP通道,而男性同胞们可能只能走“素人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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