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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竟将“加班”称为“值班”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4-05-06 14:24:03

将“加班”说成节日“值班”,就能回避给员工加班工资?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该院判决的一起典型案例释法,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5月4日《扬子晚报》)

据媒体报道,员工居某在某家电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居某按照该表上班,但未发放相应费用。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法庭认为,值班是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少数人员值守。本案中,公司安排居某节假日值班,但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均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公司应当向居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实际上,加班还是值班并不难区分,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或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经常把加班说成值班,主要就是想有意规避责任,为不执行补偿工资找借口。对此,业内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很明显的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

“加班变值班”的文字游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基于此,无论是打着加班还是值班的旗号,只要期间继续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

进一步而言,有的用人单位无论如何给“加班”披上“值班”外衣,其实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加班的本质,更不能抹杀劳动者实际的加班付出和应得的加班权益。而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加持下,有的用人单位依然还敢偷梁换柱,此种现象值得相关各方深思。

鉴于此,一方面,劳动者本人须摈弃一种“弱势心理”,不能担心为了应得的加班费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而应积极通过多种合理方式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管理者也应树立依法依规管理的正确理念,切实转变过分压榨员工的错误观念,改变原有的僵化管理理念,避免因加班和值班等一字之差所导致的因小失大和得不偿失。更为重要的,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各级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适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宣传和法律监管,畅通向劳动者提供维权法律援助的渠道,鼓励、支持劳动者主动依法依规维权。

说到底,有的用人单位把“加班”当“值班”终归是一种拙劣伎俩,如此自欺欺人不可取,到头来还是要承担相应甚至加倍的法定义务。而终结“加班变值班”的把戏,唯有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措施,才能真正树立用人单位的敬畏意识,为用人单位有效规范劳动管理、劳动者提高维权效率以及外力监督提供可行的依据和指南。

作者: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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