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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因车祸致伤残,能主张误工费吗?法院这样判
澎湃新闻2024-05-13 19:12:00

大学生小黄实习期间遭遇车祸后,因伤分别构成四级、六级、八级、十级伤残。小黄遂将涉事机动车司机吴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约157万元。

5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赔偿原告92万余元,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吴某赔付25万余元。该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2019年4月,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小黄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原告小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鉴定,小黄因伤分别构成四级、六级、八级、十级伤残。事发时,小黄系江西某大学大四在读的大学生,正在上海某公司做实习生,处于实习期。

案发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显示,原告事发时正处实习期一个月。

原告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吴某和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57.59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于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标准过高,并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的误工费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系本案争议焦点。由于小黄系在校大学生,享有学籍,不具备劳动者身份,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并非正式或者相对固定的工作或劳动,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主张小黄的误工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认定。

一是对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判定。法院表示,原告举证的裁决书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从事实习劳动,原告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已处于实习期,参加社会劳动,符合具有劳动能力的标准。

二是对受害者是否基于劳动能力获取收入的判定。原告举证的裁决书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事发前的实习期间内曾在实习单位取得一定收入,符合原告凭借其劳动能力取得收入的情形。

三是对受害者误工费实际损失范围的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主张5000元/月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但实际中原告在实习期间取得的收入为非固定收入,并且原告举证的银行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5000元/月误工损失标准,因此酌情按照认定以2021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结论确定的953天计算误工费总计8.23万元。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合计92.93万元,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吴某赔付原告2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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