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清朗浦江|团伙非法经销“新三板”股票围猎投资人,检方运用大数据穿透成功追诉
澎湃新闻2024-05-20 17:10:00

一种针对“新三板”股票投资的新型骗局浮出水面——部分以营销“新三板”股票为业的非法销售公司,通过开设“专业讲师”直播间、建“专业交流群”等方式引流获客,并与股票持有人串通勾结,向客户销售特定持仓股票,实现分成获利。

5月15日,“清朗浦江·e企共治”打击网上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专项行动启动。来自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杨晓霏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了一起“数据穿透追诉上游持股人,新三板股票非法经营团伙被公诉”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静安区检察院以数据思维全程引导案件办理,以大数据穿透股权变更路径,并最终锁定上游持股人犯罪事实。

此案最初发生在2022年10月,资深股民王先生在下载“新三板”相关软件时,无意中留下了联系方式。没过多久,王先生就接到了“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在对方邀请下,王先生进入了“王者实战交流6群”的股票聊天群。

作为“福利”群,群内有3位“专业股票分析师”,每天会在群内发布直播链接,解析股票大势,分享炒股心得。尽管直播授课没有真人出镜,但每次课程都有PPT和最新股票大势图。

作为老股民,王先生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对于聊天群里的股票分析内容比较认可。

2022年11月某日,王先生接到电话。电话里,业务员叮嘱他以5.9元的价格购入17万股某个特定股票。王先生随后就按照对方要求斥资上百万元,购买了上述特定股票。

此后,业务员还打来电话询问王先生的股票成交情况,并要求他把购买的股票名称、时间、交易数量和金额截图发给自己。

但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在此后短短3个多月内,他亏损24万余元。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偶然,封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形。在大量购入股票后,行情急转直下。在和业务员沟通后,对方仅回复让封先生长期持有,总会有爆发的时候。再三追问之下,对方干脆失联。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在摸排中将涉案团伙抓获。经查,该团伙以经销白酒的Z公司为伪装,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新三板”股票的推广和经销,以此赚取佣金。

Z公司日常管理由邹某负责,设有分析部和业务部。业务部有若干名业务员,负责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加入群聊,并编造公司是大型股票软件合作机构,群内会提供准确的股票信息等谎言从而引流。分析部有四名讲师,通过免费直播“授课”来增加客户的信任感和好感度,并暗示公司销售的新三板股票会转板,市值将翻番,以此吸引投资者购买。

此案承办检察官之一的杨晓霏检察官介绍,本案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案发后,静安检察院第七检察部金融办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团队负责人朱海荣检察官提出,案件涉及“新三板”股票,证据收集要将经营数据固定放在首位,要尽可能全面收集和固定数据痕迹,力求构建案件数据库,为后续引入大数据开展案件办理,追击上游犯罪挖掘更多线索。

“本案的新突破主要在于大数据穿透,筛查出上游中介线索,并成功追诉。”杨晓霏检察官说,本案中,她负责主犯俞某、邹某某、主要业务负责人岳某某、主要讲师彭某某等人的审查。

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杨晓霏检察官和另一名检察官张冬莹对俞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进行大数据穿透,筛选出较大资金往来的名单,再调取涉案股票的交易记录,提炼出股票历史持有人,将上述两个名单数据进行碰撞,发现黄某既是股票的历史持有人,同时在私人账户有多笔大额转账给俞某。

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所有的交易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不允许通过私人转账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大额的私下转账高度涉嫌犯罪,据此将黄某锁定为案件嫌疑人。

经查,Z公司先后推荐四个新三板股票,客户购买相关股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209万余元。后Z公司通过俞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从相关股票持有人处收到人民币588万余元的回流资金。黄某通过Z公司非法销售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邹某、俞某、黄某等1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该19名被告人已全部获判。

杨晓霏检察官提醒,“新三板”及其他证券、期货交易均属于高风险投资活动,任何机构、人员都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建议,更不可能给出“无风险承诺”。投资者要加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投资观念,不可轻信网络直播中所谓“讲师”给出的投资建议和高收益承诺。

杨晓霏检察官建议,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充分了解相关业务,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格投资人资质。同时,投资者也要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要理性,在选择投资咨询机构时要审慎,可以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官方发布的通知公告信息,核实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身份,提高警惕意识。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活动网上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证监局、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于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联合启动开展“清朗浦江·e企共治”打击网上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专项行动。下一步,上海市委网信办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清朗浦江·e企共治”打击网上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专项行动,重拳整治、综合施策,对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账号从严查处、形成震慑。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