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家门口审判”刑事案例!这场“虹口首次”为“随手一扔”敲响法治警钟
东方网03-21 05:05:41

“砰!”一声巨响,玻璃碎裂的瞬间,头顶安全警钟敲响。

“太吓人了!酒瓶就在车上炸开,这要是砸在人身上,后果不堪设想……”庭审现场,公诉人的陈述让旁听的居民代表事后想起仍是心有余悸。3月20日上午,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一起高空抛物案的公开审理,将“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真实呈现在社区居民眼前。

6楼“五连抛”:破窗的“任性”已触碰法律红线  

“我那天心情郁闷喝了点酒……”被告人赵某(化名)低头站在被告席上,面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懊悔之色溢于言表。2024年3月,因为家庭原因导致情绪失控,赵某先后5次将酒瓶、垃圾袋、厨余垃圾等从6楼家中抛向楼下。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中一次酒瓶精准“命中”某居民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后窗玻璃,造成车损近2000元。

6楼算不算高?随手一抛会造成多大危害?“实验数据显示,一个重30克鸡蛋从8楼抛下可造成人员头皮受损,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一个500克酒瓶从18米高空坠落时动能等同被职业拳手重击,可致人死亡。”庭后组织的释法教育中,主审法官、虹口区法院刑庭法官孙琳娜为部分居民、物业、业委会代表现场作形象讲解,场下不时传来惊叹声。

什么是高空抛物中的“情节严重”?孙法官提示:从抛掷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抛掷物的具体情况、抛物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抛物行为次数、动机等几个方面评判,但即便高空抛物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若造成他人损害的,也需承当相应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莫抛物,抛物必担责。

高空抛物如何定责?灵魂拷问掀法宣高潮

“要是楼上抛物砸中人,整栋楼的住户都要承担后果吗?”居民李阿姨的提问,瞬间点燃全场。孙法官结合民法典第1254条进行解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孙法官建议,可以采取鼓励居民举报、物业公司加强安全巡查、小区安装防护措施等,加强对高空抛物监督管理。全程参加庭审旁听和以案释法的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表示:“我们小区之前也有类似现象,居民既担心又愤怒,作为物业也是战战兢兢,深怕头顶掉灾祸,这堂庭审和法宣对于统一居民和物业、业委会思想起到了很好警示作用,下步我们要抓紧推进居民征询,适时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防范问题发生!”

如何发动大家对高空抛物说“不”?现场区人大代表、凉城新村街道广灵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周俊建议,居民区可以通过修改《社区公约》,增加“高空抛物举报奖励”条款等,发动群众共同监管这种违法行为!

忏悔与警示:法律威慑如何转化为行动自觉

“我本想着发泄情绪,没想到会触犯刑法,造成这么严重后果……我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愿意积极参与到社区公益活动中去,以自身经历告诫大家知法守法。”庄严的法庭上,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公诉人指出,赵某在抛物砸中车子后仍抱着“反正又没砸到人”侥幸心理继续为之,虽然最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赵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结束后,居民们仍意犹未尽,围住法官咨询:“楼上装修掉瓷砖怎么办?”“孩子阳台玩球踢出去算抛物吗?”法官一一解答,并提醒居民日常养成文明习惯,不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的杂物等。

“一案一课堂”。这场“庭审+普法”的双向互动,让社区居民“沉浸式”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不仅开创了虹口区社区巡回审判庭开审刑事案例先河,更是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法治示范效应,激活了社区共治神经末梢。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沈忠裕表示,当“头顶的焦虑”转化为居民维护小区安全的自发行动,法治教育种子已悄然生根,社区巡回审判在将法治送入千家万户同时,也在群众心里筑起了无形的安全防线。

虹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雁、立案庭庭长史小峰、刑庭庭长周军参加并指导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庭审活动和以案释法教育。

作者:张力韵
选稿:潘子慧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