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当面猥亵,丈夫“出手”被判赔19.5万

2020-08-29 17:52:0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东频道

“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教训被拘留10日赔偿19.5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并提级重新调查此案。

据山东商报报道,滨州博兴县的小郑看到该事件最新进展后,想起了发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的相似案件。小郑称,去年6月,她母亲在车上被“公职人员”邵某当着父亲面猥亵,父亲随即打了邵某两巴掌,下车后踹了邵某一脚,其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两次“和解”后,自己一家赔偿了19.5万元。

有其他渠道曾告诉小郑,邵某并不是“公职人员”,是当地某交运公司职工。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称,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妻子魏某某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博兴县**路渔人码头酒店吃饭,期间郑某某、邵某某、刘某某喝了酒。14时许,魏某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某坐副驾驶座、邵某某坐驾驶座后面、郑某某坐在副驾驶座后面。当车行至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路**路交接处时,邵某某在车内对魏某某实施猥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某右腿。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

事件在近日引发关注后,8月27日18时左右,小郑否认此前“2019年6月21日签署和解书”的确凿说法。她告诉记者,时间太过久远,反复向父母确认后,6月21日父亲确实在派出所签字了,“到底签署的是结案书还是谅解书,不确定,忘记签的什么了。”

针对事件中的关注点,山东商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事发后,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8月28日,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的第二天,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日,以猥亵的违法行为将邵某在滨州市拘留所进行了拘留。

8月28日15时,博兴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成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要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申诉人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邵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但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本院复查认为,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对其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邵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

记者在28日上午来到博兴县锦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相关领导请示后,要求记者到博兴县公安局协调采访。

博兴县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其他部门,具体情况由博兴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15时,博兴县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博兴县已成立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小郑表示考虑影响,目前不再接受采访。

记者:宗兆洋 孙倩

来源:山东商报·速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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