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枉法裁判案”当事法官取保 一审刑满,二审暂未宣判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法官王成忠接到一起二审案件,在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他自己卷入其中。判决过后第69天,他被指“枉法裁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9月1日,一审刑期将满的前一天,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从王成忠家属处获悉,王成忠已经办理了取保手续,将于9月2日回到离开三年的家中。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王成忠的刑期也正好是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虽然刑期已满,但王成忠仍不认可这个罪名,据其家人介绍,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以后,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目前暂未宣判。
王成忠最早曾在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工作,后来调至辽源市中院,主要从事民事裁判案件。对于王成忠,认识的人对其褒贬不一,其妻子表示,王成忠在单位工作能力突出,曾获得过不少嘉奖,其朋友也表示,王成忠逻辑清晰,对于案件的判断“非常准确”。但同时也有人表示,王成忠比较“听话”,为人较为圆滑。
他的“枉法裁判罪”,源自2017年6月26日他所判决的一起民事官司。原告是家住辽源的郭永贵,被告是家住长春的郭长兴。
相关判决书显示,2008年,辽源中院的法警工勤人员金宝华与丈夫李笑岩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林地,登记在金宝华姨夫郭永贵的名下。
2015年11月,李笑岩先后与郭长兴签订了未定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和标明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意将涉案林地过户给郭长兴。
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与郭长兴亲属李国辉,分别代郭永贵、郭长兴再次签订了一份该林地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不过,这次的转让价为600万元。
8天后,该林地以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在相关单位备案,随后过户到郭长兴名下。
一块林地的转让,竟然出现了三份转让书,也让此案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郭长兴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600万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
东辽县法院一审认为,庭审中核实郭长兴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国辉签订协议,只是价格不清楚,签完经告知后,郭长兴知道签订转让价款为600万元,但未做出明确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合同对郭长兴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意见,东辽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郭长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郭长兴不服,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了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王成忠任审判长,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二审。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王成忠没想到的是,他的判决并未给这起案件画上句号,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王成忠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其单位同事金宝华以及金宝华的哥哥,辽源中院常务副院长金宝岩的影响,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作为合议庭成员的辽源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涛和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诣渊,通过证言表示,评议前王成忠说过,该案中的李笑岩是干警金宝华的丈夫,金宝华是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评议时,主要由王成忠汇报,其通过对案件分析及证据的采信,提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两人均同意了他的意见。
同时公诉方提供了王成忠本人针对此事的“供述”,在这份“供述”中,王成忠表示,金宝华确实曾在案件审理前找过自己,并希望“予以关照”,而王成忠本人也当即表示“没问题”。
而最开始,王成忠主张采取书面审理,但上诉人律师吴迪要求开庭审理,在王成忠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了案情,李平告知王成忠,郭长兴正在上访,该案要慎重处理,所以王成忠进行了开庭审理。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在供述中,王成忠承认,60万元的协议在有权机关进行过登记备案,该协议的证明力明显应该更高,应予以采信,不过为了使600万元的协议能够得到认定,他仍然是以被上诉人提出的避税为依据,否定60万元协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我问到办理林权证时是否需要交税,上诉人回答不知道,被上诉人回答不需要交税。如果按正常逻辑再继续追问、继而继续调查,避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没有追问的原因是金宝岩副院长和同事金宝华的因素,只想在庭审中不发生可能影响维持原判的情况。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合议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金宝华告知我希望案件维持原判,我在合议后将结果告知了金宝华,并在生效后给她出具了生效证明。”
不过,在庭审中,王成忠并未认可这份供述,同时,金宝华与金宝岩也均未承认授意王成忠影响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本案被上诉人郭永贵系金宝岩副院长及同事金宝华家亲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其当庭翻供未受金宝华等人授意,显然与事实不符,此节其翻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最终,王成忠被判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对于一审的结果,王成忠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王成忠的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
在2019年4月进行的二审中,王成忠的辩护人徐昕表示,王成忠本人的“悔过书”没有同步录像,应该从证据中予以排除,“同步录像显示,2017年9月3日上午八点半,侦查人员拿纸笔给王成忠,要求其写《悔过书》,并反常地带王成忠离开讯问室。侦查人员明确表示,‘换个屋子写’,而之后并无同步录像,完全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是有意规避同步录像进行非法取证。王成忠的陈述及《悔过书》内容的反常证明了这点。”
此外,徐昕认为王涛与王诣渊的证言法庭也不应采信,“这两人作为合议庭成员,按指控逻辑,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尤其是王成忠被抓后,面对同样可能被抓的处境,害怕、撇清才是正常人的理解。所以王涛和王诣渊证言才会有推卸责任的内容。”
同时,徐昕表示,民事案件做出判决之后,只有经过再审程序,做出再审终审判决认定有判决错误,才可依法认定,否则,不可认定原判错误。王成忠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在再审程序没有终结之前,不能得出原判决是否为错案的结论,因为再审不意味着必然改判。
2020年9月1日,王成忠的家人为其办理了取保手续,尽管马上就能再次见到丈夫,但孙女士依然无法打开心结,“人是出来了,但我们依然希望能够得到他无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