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村民哄抢花生年年上演 “法不责众”不是懒政借口
近日,河南驻马店袁先生爆料,他从2017年起在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地种植花生玉米小麦,从第一年起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又旧戏重演。对此,村干部说,来抢花生的村民主要是外村村民,村里“都知道这个事情,但是人太多,根本管不住”,报警都没用。(11月3日北青网)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哄抢承包商还是哄抢高速公路上货车因事故散落的物品,虽然也有相关的依法处罚,但多数还是教育退还了事,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客观上纵容了哄抢事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承包商或许可以雇一部分保安看守,把哄抢者打出去。但是一来增加成本,二来容易激化矛盾,这不是一个最好好的办法,最好的办法是依法办事。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盗窃、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警方执行起来不应该有多大麻烦。如果当地警力有限,还可以请求邻地警力支援。
所谓“报警都没用”,是相信“法不责众”而不相信警察呢,还是警察来过之后也无可奈何?如果是前者,说明村民包括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薄弱。如果是后者,说明当地警方作风不扎实。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连续哄抢三年。因为执法在“法不责众”面前退一步,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哄抢者就会前进两步。执法者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打击哄抢,哄抢者就无路可走,哄抢才会杜绝。
所以,村民连续三年哄抢承包商,还是当地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短板,在对待企业利益和政府利益上尺度有不同。就像有网友所说,如果当地政府拿出征地拆迁“一个都不放过”的劲头对待哄抢事件,肯定会一丝不苟地对哄抢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该抓的抓,该罚的罚,毫不手软。村民也不敢组团哄抢,蝇头小利与牢狱之灾相比,孰轻孰重,村民并非不明白,怕就怕因为执法软弱无力,组团哄抢进而胆大妄为。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明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提升农民文明素养、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既是“后脱贫时代”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现代农村的主要矛盾。农村地区要紧扣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打造乡村振兴共治格局,提高农民文明素养。只有这样,才有更多老乡愿意回乡搞建设,才有更多投资者愿意投资农村,也才能让农民既富口袋,也“富脑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不责众”在农村不能再屡禁不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