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父子殴打防疫民警7天后双双获刑,莫让妨碍抗疫事件“卷土重来”

2021-01-08 13:38:17 作者:贾天荣 来源:东方网·纵相新闻 选稿:李易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1月8日上午,沈阳因插队殴打民警的父子双双获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注意到,从事发到宣判,仅仅过了7天。此前1月1日晚,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一男子在核酸检测点因插队引发排队群众不满,民警在上前对其劝阻时,父子俩共同殴打民警,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审查,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

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虑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疫情无情,但这些行为比疫情更让人“寒心”

去年12月以来,疫情防控形势变得严峻复杂。北京顺义、沈阳、石家庄等多地进入战时状态。疫情固然无情,但一些妨碍抗疫的行为,似乎比疫情本身更让人“寒心”。

2021年1月1日,21岁的刁某轩在当天晚上9点左右,来到了海淀区内的一家便利店进行购物。便利店的工作人员发现他并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就上前提醒他。刁某轩不但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告,反而与对方发生争执,还用刀将该名工作人员刺伤。

海淀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往事发地,并与现场群众合力将刁某轩控制住,后将其带回警局。1月2日,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刁某轩,案件的相关处理事宜还在进一步工作中。

2021年1月4日,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在辽宁沈阳某地的一对夫妻,在当地某社区做核酸检测的时候,与当时正在执勤的辅警发生了一些矛盾,这对夫妻竟对辅警进行谩骂和殴打,最终导致被打的辅警受伤,最后这对夫妻因为妨碍公务和殴打辅警,被当地警方依法拘留。

实际上,早在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通知》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公安机关也提示,在关键时期,公民必须知法守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实际行动服务防控大局,这是公民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听从安排,有序参检,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将始终保持“零容忍”,依法追究,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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