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雇,不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两起案件中都是员工未做好防疫工作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陈翔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及隔离情况,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朱岸则被自己工作的驻点医院医生和护士投诉。这两名涉案当事人被自己工作的公司解雇后,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均未获得支持,且在一审中败诉。上诉后法院终审维持两案原判,认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两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2月18日《工人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涉及企业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明显增多。在众多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虽有部分纠纷系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幌子非法解聘员工引起的,但也有极少数纠纷则是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所致。针对部分企业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而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大局的不良做法,去年4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与该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番上海法院对企业解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员工的做法依法予以支持,可谓警示意义重大。
平心而论,少数企业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而为此付出被“炒鱿鱼”的沉重代价,其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必须指出的是,同情是美德,法律才是底线。相比于少数员工的错误做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损失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风险,依法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冤。
应对疫情,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而独善其身。作为有理性的个体,理应遵守防疫规则,相向而行地共同阻击疫情。个别企业员工无视防疫要求我行我素,除了会直接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外,还有可能让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带感染,既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让企业利益受损,更会加大整个社会疫情防控的难度。如此损人不利己,已为法理不容,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依法对无视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又关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只是简单的谁输谁赢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已经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更是兹体事大。也正因此,法律和相关劳动政策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才作出了最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员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者,治之端也。”对无视防疫要求的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打赢疫情阻击战,也有利于疫情期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疫情期的劳动争议纠纷,凝聚起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磅礴动力,从而为真正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奠定坚实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