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推文用了8张“葛优躺”,阅读数仅934缘何还要赔偿1.5万元?

2021-03-12 16:22:29 作者:孔宁婧 马清怡 卞英豪 来源:东方网·纵相新闻 选稿:马旭

东方网·纵相新闻 实习生 孔宁婧 马清怡 记者 卞英豪

网络社交时代,表情包已成为人们的“社交利器”。这种新兴的符号语言在各大平台可谓风靡一时。

红极网络的“葛优躺”就是其中之一。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演员葛优躺在沙发上所表现出的“疲惫”和“颓废”的精神状态可谓惟妙惟肖。这一剧照后来被广泛制作成为表情包,被网友戏称为“葛优躺”、“葛优瘫”。

然而,表情包用时一时爽,或许很少有人想到,不当的使用可能会招来麻烦。近年来,多家企业就为擅用表情包的行为“买单”了。

8张葛优图,934的点击量,1.5万元赔偿

4年前,上海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中使用了多张葛优的照片。随后,该公司被演员葛优索赔15万。

4年后,今年的3月5日,该案一审判决书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上海环球港公司被判侵犯葛优肖像权,需赔礼道歉并赔偿葛优1.5万元。

4年前的行为缘何“引祸上身”?据悉,2016年7月20日,上海环球港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葛优躺爆红之谜,怎样瘫着感觉更爽?”的配图文章。文章中使用了8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在文中显著位置植入征集活动介绍、公众号二维码、优惠票仍在售卖中”等商业宣传信息。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葛优认为,上海环球港公司此举是在利用他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有非常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和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他蒙受公众的诸多误解。他提出上海环球港公司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图说:葛优与上海月星环球港公司网络侵权判决书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环球港公司辩称,公众号文章并非环球港公司撰写,而是当时相关展览在上海环球港进行的短期临时活动,故原文转发此文章,文章来源为公众号VART,上海环球港对活动方宣传文章中所使用的图片未获得合法授权无法预料且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其次,上海环球港公众号在2016年时刚运营没多久,影响力小,用户关注度有限,从该推文的后台数据来看,仅有934的点击量,0人评论和点赞,照片征集活动也仅有4人参与、0人浏览,社会影响力极小,几乎没有网络用户关注。在收到律师函,知晓文章涉嫌侵权后,环球港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搜索上海环球港公司官方公众号发现,该推文已被删除。在公众号中搜索“葛优躺”和“葛优瘫”等关键词,只查找到一篇2016年10月3日的推文《当打弹珠的我第一次玩VR眼镜……》文案内用到“葛优躺”,文中无相关表情包图片。

(图说:“上海环球港”微信公众号上相关推文已被删除)

在此事件中转发侵权文章的上海环球港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呢?葛优的诉讼请求又是否合理呢?法院认为,葛优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法院将结合葛优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葛优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而无论是明星还是素人,自然人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上海环球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被告微信公众号及商场内相关活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葛优的肖像取得了授权,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葛优方胜诉,上海环球港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上海环球港”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

葛优瘫不能随便“瘫”,侵权行为需买单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葛优”为案件当事人进行搜索,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民事案件文书共111篇,基本都为肖像权侵权案件。

例如,2016年,艺龙旅行网发布“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微博,共使用葛优图片18次,其中第一张甚至不是剧照,而是葛优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最终艺龙公司被判侵犯葛优个人肖像权,赔礼道歉并赔偿7.5万元;无独有偶,同一年,“上海创赛科技”发布标题为《“葛优瘫”是种什么样的姿势》的文章,其中使用了12张葛优肖像照片,被判侵犯肖像权,赔偿1.8万元。

(图说:艺龙网公司被判侵权 图源:微博截图)

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被判赔偿葛优约1.5万元;成都壹客公司赔偿约4万元;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约6万元……因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致侵权的例子不胜枚举,也常有企业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再次上诉

——但是,最终无一例外都是原告葛优胜诉。

表情包遇上肖像权,使用界限在哪里?

当各类表情包,尤其是明星表情包走红网络,应当如何规范使用这类“社交利器”?普通用户表情包又该如何使用表情包?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清龙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民法典》实施之后,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更加严格和全面。

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艺人的面部形象、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等具备明显辩识性特点的,都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畴,不能侵犯。”韦清龙告诉记者。

不过,韦清龙同时表示,平日里,普通人的善意转发或使用行为,本身并无伤大雅。“但一旦涉及商用,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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