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双方可以不续签吗?
2021-05-06 09:18:18
来源:城市导报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做的事情是通知劳动者续延原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女职工流产的,公司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婴儿夭折也使女职工“三期”发生断档,由此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
“续签”与“续延”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法定“续延”还是延续了上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
至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