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行政机关虚假整改可认定为未依法履职

2021-07-14 21:48:33 作者:陈浩洲 管竞 来源:东方视频 选稿:陈浩洲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管竞

7月14日,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并通报制定出台《办案规则》的有关情况。《办案规则》系统总结、提炼了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明确并细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形成了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办案、诉前磋商等工作机制,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和制度优势充分显现。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均在10万件以上。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

“《办案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办案规则》强调,检察机关办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

实施一体化办案制度,可以凝聚各级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张雪樵表示,《办案规则》对一体化办案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办案中的交办、提办、督办、领办以及跨区划管辖机制,并明确了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等内容。

《办案规则》还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能就案办案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办案规则》是从程序角度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完善,在总体要求、办案组织、立案调查、检察建议、诉讼请求等方面都有相关条款体现了这样的制度价值追求。

《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任务。胡卫列对此表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而要着眼于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在办案过程中深刻分析公益受损原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巩固成效,努力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

《办案规则》把“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治理效能”作为重要价值追求贯穿于公益诉讼办案各个阶段。胡卫列说,规定对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职情形有关合并立案,既是为了提升办案质效,也是为了提升治理效能;规定立案后可通过“磋商”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有利于及时保护公益,也体现了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共治。

行政机关敷衍、虚假整改的可认定未依法履职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表示,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提炼,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此问题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

徐全兵说,《办案规则》吸收了多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多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终结案件的条件即是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违法行为人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处置相关环境损害,需要继续履职的,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