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 永远不要指望裁判评分绝对公正 (兼谈体操评分规则和裁判心理学)

2021-07-31 10:14:17 作者:杨明明 来源:东方网 选稿:潘丽娟

提要:中国体操队前代总教练杨明明,也是第一位出现在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官方海报上的中国明星运动员。积体操生涯的经验之谈,他说,明星的霸气有时会吹得人心态失常,在这一点上,“观众心理学”和“裁判心理学”是一致的。

最近几天,东京奥运会体操比赛的裁判评分问题成了大众关心的热点。这不足为奇,因为这是体操比赛中永远存在的话题。

我一辈子生活在体操中,当运动员练了20年,当教练教了30年,退休后不忘当观众,看比赛一直至今。屈指一算接触体操,“练、教、看”已经整整65年了。在这漫长的岁月中,经历了无数次的体操比赛,脑海中沉淀了很多的训练、比赛的感受,其中有一条这几天又被触动,那就是:“永远不要指望裁判评分绝对公正”。几年前我曾经以此为题写过一篇文章,今天我再把它修改后发表,与喜欢体操的网友们做个交流。

我们知道,在众多的竞技体育项目中有一个特殊的族群,圈内人士习惯称之为表演性项目,诸如:体操、跳水、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蹦床、技巧、武术等等。这些项目的比赛形式是由运动员表演一个(或一套)动作,经裁判进行评分,然后以得分多少确定胜负。

在这些项目的现行竞赛运作机制中,裁判有其特殊的地位。因为竞技体育比赛毕竟是十分功利的,运动员参赛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表演,而是为了取胜。在这些表演性项目中,运动员取胜的前提是要获得高分,而能否获得高分则 终还是取决于裁判的评分裁定。

竞技体育比赛取胜的基础固然是技术实力,而在“表演性竞技体育项目”中,在一定条件下,裁判作为个人对产生比赛结果的影响力也同样不可忽视,因为裁判心理活动的不同走向,经常会影响到其执行规则的客观性。裁判的公正执法,保证了比赛产生名副其实的优胜者;而裁判的误判则导致比赛出现错误的结果。

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和多年的观察,导致体操比赛中出现评分不公正现象的原因大体可以归集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竞赛体制有问题。

国际体操联合会 (FIG) 举办的体操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都是由属下的男、女技术委员会来全权操办的。在我的记忆中,三、四十年前它的旧称就叫裁判委员会。它是由一些会员国派出各自的代表通过竞选产生、组成。

这个由几个人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为国际体操运动的开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在国际体操比赛的运行过程中掌控着极大的权力。他们制定三大赛的比赛规程和比赛评分规则,并由他们掌握每年一次的小修改和每四年一次大修改,同时,他们还把握着对评分规则的权威解释权。

评分规则纪录了体操技术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揭示了体操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以此作为根据确定了一系列条文作为评定运动员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这是它的客观性,是我们必须要尊重和遵守的。但是,体操规则毕竟只是由一部分人主持制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只是制定者的意志和意愿的条文化,这是它的主观性。

评分规则的客观性属性决定了它产生对比赛裁定的公正性;它的主观性属性决定了它对比赛评分容易产生暂时性、片面性以及可以被任意解释、被扭曲甚至被践踏的可能性。

技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还包括负责培训、考核、审批裁判资格,并有权处罚裁判。他们全权掌握着比赛的裁判工作,组织裁判队伍,负责抽签安排裁判分工。在赛前往往还要召开裁判会,统一思想具体到某个动作需要鼓励或给予否定。甚至在某些比赛需要时,他们还担任项目裁判组的负责人直接参与评分。

为了处理比赛中出现的评分纠纷,大会设定的仲裁委员会(后来改名为高级裁判组),也是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掌控并且在评分出现分歧时作出 后裁定。技术委员会在比赛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的意志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逆转的。我一直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第一次参加世锦赛,入场前,陪同翻译的提包里装了十几张手写的申诉书,以备临场遇到裁判评分不公时,只要填上姓名和号码就可以立即呈上申诉。一场比赛用了好几张,但从来没有申诉成功过。两次之后,我就产生了一种遭遇专制的感觉。确实,如果用西方传统的政治观念来衡量,这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合一、三位一体的体制,说它专制,一点也不过分。继而当然也可以推断:在这样的体制中要保证评分的绝对公正是多么的不可能。

最近看到一些争取“话语权”的议论,我想套用一句话: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变之为:“奖牌是所有参赛关系之总和”。得到一枚奖牌不仅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实力,而且还有赖于所有与参赛有关因素的完善的综合

配置。在当前的体制下,任何一个队取得比赛中“话语权”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在比赛中被欺负的地位,甚至还可能得到“优惠券”。

“话语权”的易主,只是改变了参赛者在比赛中的地位,并不能保证比赛的公正性。每次比赛奖牌的数量是限定的,某些运动员得益,同时也意味着其他很多人受损,即使在允许名次并列的“领奖台上人满为患”的年代,获益的也只是少数。因此,要想求得比赛的绝对公正,首先要改变竞赛体制。清除不平等才能避免不公正。可惜的是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形式来取代现行体制,因此我要说“不要指望绝对公正”。

二,除了体制问题,影响评分公正的另一个原因是:相当多的参加评分的裁判各自都怀有自己的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核心利益”。

奥运会是一个属于全人类的五彩缤纷的欢乐聚会,也是一个你争我夺的角斗场;她颂扬着高尚的奥林匹克精神,时时处处却也难免藏污纳垢;有不少参赛者穿着鲜亮的外衣,怀中往往会揣着自私的“小算盘”。在此我只说裁判,因为他们是来“执法”的,是来评判高低、输赢的,理应比其他参赛者更高尚、更无私。但据我多年来的观察,就是他们之中,确实是有某些人,各自都有着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核心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尚能公正执法,但一旦比赛情况与“核心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不顾一切地抛弃公正而想方设法去顽强地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

所谓的“核心利益”在我的观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 “本队利益高于一切”。

在世界大赛上,每个参赛队都是以国家名命名的。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个队就是它所属的那个国家的代表,参赛队的胜负就跟国家荣誉联系在一起,“为国争光”的观念就是这样被强化。夺冠后的运动员举着国旗满场飞,然后把国旗披挂在身,这样的镜头在电视上屡屡出现也就不作为奇。

每一个裁判都有自己的国籍,都是由自己国家的体操协会推荐到FIG来工作。有明文规定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过去的身份“切割”,而只是一名国际体联(FIG)的工作人员。我相信大部分的裁判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秉公执法,但是,毋容置疑的是他们与母国的情感是割不断的,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情感会很容易地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更何况有些裁判本来就是带着“任务”来的。

1983年世界锦标赛,中国体操男队第一次战胜苏联队获得团体冠军,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被媒体称为“强硬男子汉的对话”的男团决赛的 后一项时,中国队倒数第二个出场的是李宁。他站在赛台上双手擦粉等待上场,可是上一个选手的得分迟迟没出示,原因是作为技术委员会主席的那位苏联籍官员正在与裁判组没完没了的在讨论。由于他的拖延,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李宁手上的粉擦了一遍又一遍,终于在他被折腾得很不正常的情况下才轮到举手示意上单杠,尽管经过万分努力,但动作还是失败了。从心理学角度讲,人的注意力保持高度集中的时间是极有限的。那位曾经是老运动员、老裁判的技术委员会官员深谙此道,他在 关键的时刻往 关键的人身上捅了一刀。幸亏 后一个上场的童非挺住了,最终中国队才以极微弱的分差险赢了苏联队。直至今天,每当我们回想起那些不良裁判运用卑劣手段来操控比赛时,仍然还会忍不住冒出一种咬牙切齿的感觉。

● “保住饭碗 重要”。

如果说上述的那些裁判的“核心利益”是本队利益、为国争光的话,那么还有一些裁判则是极端的个人利益至上。他们含辛茹苦、一步一步地获得了国际裁判的头衔,“多年媳妇熬成婆”,他们的心目中不是把评分公正视为宗旨,而是认为“保住饭碗 重要”。一旦在评分时遇到可能“砸饭碗”的情况时,他们就有可能抛弃“公正”。

● “拉帮结派”;“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耻于启齿,无需再作说明。

三,除了以上两个导致裁判评分不可能绝对公正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很多外部因素在不断地、有效地影响着裁判的心理活动,从而干扰评分的公正性,即使动机绝对公正的裁判员在有些情况下也在所难免。

裁判员队伍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活动范围内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它是由一个个不同的个体组成,但他们毕竟是在同一条件下按统一的要求进行活动,因此在这个领域中,他们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途径必然会逐渐靠拢,从而产生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这就是教练和运动员需要经常琢磨的问题。作为曾经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我对裁判的琢磨是非常实用和功利的:凡是对比赛评分产生影响的就是我们应该琢磨的,其他方面都可以省略。对裁判心理产生影响的事物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几乎时时处处都在发生着,作为分析、研究的第一步,我搜索自己记忆中经历过以及看到过的一些现象,将其汇总、记录如下。

● 印象分。

我在五十年代末开始参加体操比赛时就听到“印象分”这个词。这是一个无形的分数,它存在于裁判的心中。当裁判对某个选手有好感时,他就会通过心理活动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催化成有形的分添加到示分牌上。

在重大比赛前,想要获胜的队都要利用各种机会宣传自己的队员,其目的之一就是要让打分者对其引起重视、产生好感。

我刚开始参加比赛时,教练就要求我们服装整洁,仪态端正,在裁判举旗示意可以开始上器械做动作时,要在举手的同时大声喊“到”,争取一上场就给裁判有个好印象。

里约奥运会上一位四十多岁的女选手再一次获得奖牌,当然技术实力是基础,但“母爱加分”确实也再一次给予她保障:圈内人都知道,十多年来,她在高龄期仍然克服困难坚持参赛是为身患绝症的爱子募集医疗费。这次东京奥运会她也参加了。

每次比赛前,每个参赛队都有一次在赛台上训练的机会,此时几乎所有裁判都在现场观看。因此,赛台训练时应充分“扬长”同时还要注意“藏拙”,这是有经验教练的共识。多做精彩的动作,以便给裁判留个好印象,缺点明显的动作留到练习场再去修正。

● 感情分

人是一个有感情的生命体;人的感情是对来自外部刺激而产生的心理反映。

运动员与裁判之间只要发生接触,就会有交流,就会产生喜、怒、哀、乐等情感。对于裁判来说,这种情感在赛场上就会对他与运动员的价值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从而在评分时表现出来。前面提到的印象分就是一种表现。

接触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接触是“面对面”,运动员从衣着谈吐到行为举止等各方面的表现都要注意取悦裁判而不是让他讨厌。间接接触则是需要通过媒介来实现,这个媒介的含义极广,包括能让运动员和裁判产生交流的所有途径。感情分有加分和减分之分,取决于裁判对你感情的好恶。尽管规则不允许裁判把个人情感带进比赛,但不是每一个裁判都有能力自觉地“不为情动”。

● 潮流动作。

就像市场有时尚产品一样,体操竞技场上也有“潮流动作”的现象出现,尤其是当一些有价值的创新动作问世时,有能力模仿的运动员往往会一窝风的追随,唯恐落后。裁判也往往将此视为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并通过评分优惠给予鼓励和肯定,类似新货上市卖高价。每当看到人们排队买新款手机;人手一个Caoch手提包时,我就会想到当年玩“空翻转体”、“两周空翻”,以及后来指导学生攻克“旋空翻”时的那种感觉。

任何动作都是由第一个人开始试做,继而引发追随,这是体操运动发展的传统途径。作为在这条道路上向前行走的同路人,裁判也伴随着一个注意、衡量、判断、认可、肯定的心理活动过程, 终以评分的方式表现出来。

潮流动作是体操场上的时尚产品,赛场和商场都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场所,其中新鲜事物出现时各自对于参与者的心理冲击的过程应该是相似的;心理机制也应该是一致的。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时间的短暂性也是相同的:过了一段时间,“潮流”的不“潮流”了,“时尚”的不“时尚” 了。但是它们在各自领域中的地位却是迥然不同的:体操运动中的潮流动作往往会成为台阶,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而时尚产品却会被淘汰,只有当“复古” 风吹起时,人们才会想起它。

● “品牌效应”。

明星的霸气有时会吹得人心态失常,在这一点上,“观众心理学”和“裁判心理学”是一致的。

在体操比赛中,不少裁判对名运动员的技术错误或姿势错误的扣分往往会手下留情。可扣或可不扣的则选择不扣;严重错误按中等错误扣;中等错误则按轻微错误处理;而且其他的没有利益冲突的教练和运动员往往也多默认,甚至连观众也能容忍。我带过楼云有十多年,在多次的世界大赛上获得跳马冠军,被誉为“跳马王”。到他的运动生涯后期时,在跳马的起跳后摆时出现严重的分腿姿势错误,但裁判仍然肯给他10分(当时是10分制评分,最高分是10分),谁让他是“明星”呢?!里约奥运会后,在网议裁判评分时,陈一冰提到中国队缺乏“镇得住裁判的人”,这是久经沙场之人才能悟到的感受。

在碰到创新动作或高难度动作时,裁判下手也往往不会太严格,既是宽容,也是鼓励,这也是“人之常情”的心态。在记忆中,女子评分规则中还曾经明文规定过,做跳马前空翻两周落地时(当时是女子跳马的 高难度动作),如果身体位置即使有些过低,仍然可以免予扣分或从轻扣分,以此来鼓励发展高难度动作

● “留有余地”的玻璃天花板。

体操比赛中裁判评分“前紧后松”是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比赛开始的第一场,裁判的扣分总是比较严格,往后的场次会不自觉地逐步放宽;每一组比赛中,对第一个上场的运动员往往容易被压分,然后渐渐放松。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裁判员的心理顾虑:后面可能还有更好的,要留点分备用。这种现象在以前十分制的评分法时代尤为严重,因为裁判必须更多的后续的评分“留有余地”,从而就出现了一块“透明天花板”。

正是因为认识到裁判的这种心理顾虑,教练在安排本队在每个项目的队友出场顺序时,总是按技术水平由低到高的排列来确定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 后一个的往往是该队在该项目上的 强者,就跟舞台上的压轴戏一样。久而久之裁判也形成共识。

同样,在得知本队的比赛被安排在首场时,教练心里总是止不住会冒出个“TMD”。我永远不会忘记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男子团体比赛,中国队在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输给了实力远逊于自己的美国队(原班人马在前一年的世锦赛上,中国队是冠军,美国队只是第四)。中国队首场比赛被压分以及美国队的主场优势确实是失败的主要原因。作为当时的抽签代表我一直心存歉意:对不起众乡亲,对不起众弟兄。

● 媒体和舆论的影响。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我作为中国体操队的代表参加大会组织的抽签会,结果非常令人沮丧:下下签 — 中国男队在首场比赛。 在此后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国体育报的专访记者何慧娴很配合地向我提问,对首场出赛有何想法?让我趁机发表感想,希望裁判在这次比赛中能克服以往评分“前紧后松”的现象。虽然与媒体的配合甚为默契,但毕竟人微言轻、收效不大。

回顾自己几十年训练比赛实践,在处理很多实际问题时经常会涉及到裁判心理学,只是因为当时缺乏这方面的理论知识,不能自觉地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进行操作。现在再“倒带重看”,发现凡是操作成功的都是符合了裁判心理学的原理。

1984备战洛杉矶奥运会,我教的队员楼云在跳马项目上掌握了两个自己独创的难新动作:直体前空翻转体180度;直体前空翻转体540度。这在当时是跳马上难度最高的两个动作。为了追求 大的夺冠可能性,除了采取常规的一系列措施外,我专门请电教中心制作了这两个动作的连续动作图片,并配上介绍文章,然后。委托在美国的朋友投稿到“国际体操家”杂志发表。这是一个影响力很大的月刊,几乎是各国参加世界大赛的体操教练员、裁判员必读本。我对她反复强调一定要在奥运会开幕的那个月刊登,这位朋友(早期的上海体院体操硕士研究生,旅美教练)不负厚望,果然邦我办成了(见图)。住进奥运村的第一天,就碰到一个外国教练手拿着那本杂志问我,楼云这次比赛跳不跳这个动作,他是刚拿到了这本杂志。

按照比赛章程,每个参赛团队在赛前都有一次赛台的适应性训练机会,各个项目的裁判和其他场次的教练、运动员也都要利用这个机会了解裁判对象和比赛对手的情况,这一天,轮到中国男队场次时,几乎所有的裁判和运动员、教练员都到场观看这个一年前的世界冠军队的训练。当中国队轮换到跳马时,我发现不少人已将注意力集中到了楼云,尤其当他完成那两个创新动作时,观众席和裁判席上响起了一阵阵热烈的掌声,我甚至发现在跳马裁判桌上还清清楚楚地放着那本美国体操杂志。我当时的感觉是“如愿以偿”:宣传的目的达到了。裁判的表情和鼓掌似乎已经告诉我,只要比赛发挥正常,冠军非楼云莫属。后来的比赛结果证实了这个预感。

这是我教练生涯中一次比较满意的操作,多年以来我一直把它看作是宣传上的成功,凡是要动员他人按你的意图去做一件事,必须要先造舆论。多少年过去了,当我看了一些心理学的书后才认识到这次操作在无意中居然符合了心理学的原理。从裁判看到我的文章和图解开始到 后评出 高分,裁判的心理活动经历了三个层次的变化:

1,注意

要对裁判的心理施加影响,首先是要吸引他的注意力。有价值的创新动作是体操运动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每次大赛中出现的创新动作总是裁判视觉的焦点。把注意力集中在创新动作上,不仅是出于兴趣,更是裁判评分职责的要求。于是体操杂志刊登的文章和图解及时的、紧紧的勾住了他们的注意力。

2,赞赏

裁判从杂志上得到信息后,自然就产生先睹为快的愿望。当眼见为实之后,在这些认知水平很高的高级别裁判心中留下了极好的印象并通过鼓掌表现出来。

3,判定

当动作的价值在裁判的心目中得到认可和赞赏后,出于裁判的职责本能,他们马上就要在现存的记忆中进行横向的比较,确定了它的价值和它在难度表中的 高地位,从而默默地确立了这样一个观念:只要在比赛中做成功,冠军就应该是他。

这是我猜测的裁判的知、情、意的心理活动过程,这一切最终在比赛中得到落实。尝到甜头后,第二年的世锦赛前,我就用同样的方法请英文版的中国体育杂志刊登中国运动员的7个难新动作的图文介绍,然后带到比赛场向裁判发送,颇受欢迎。

可惜此举只用了两次就因故而不再继续。

在信息传递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动用媒体的功能通过各种方式有目的的引导、影响裁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这个阵地上,不主动就要挨打。 近几年我感觉媒体对中国体操的负面报道不少,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裁判,更何况有些评论本身就可能出自裁判。

从一般的心理学联想到“裁判心理学”,于是我就上网查找,花了不少时间找到一些关于裁判心理的论述和著作,但这不是我想要的“裁判心理学”。就我目前的认识而言,“裁判心理学”与“裁判心理”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裁判心理学”研究的不是如何去当好裁判,而是要把裁判员放在“操作对象”的位置上,专门研究如何去预测、影响、调动、引导乃至掌控裁判心理活动的一门学问。用我们教练的俗话来说,就是琢磨如何更好地与裁判打交道的学问。它应该属于竞技体育中一门必不可少的学科;也应该成为体育运动心理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它的功能对于从事表演性竞技体育项目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作为一名老教练、老运动员,尽管对心理学认识极为肤浅,但我依然想在此叙述自己的有关经历和见闻,大胆地“抛砖引玉”,以此向有兴趣、有能力的人们提出创建这门学科的建议。关于评分及评分规则之我见。

首先要尊重规则。

规则是所有参赛者认可的契约,运动员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比赛,裁判员以规则为依据进行评分。尊重规则,无可非议,无需多议。

● 规则是可以修改的。

闲聊时听说美国宪法中有一句有趣的话: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其中唯一不可修改的一句话是,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同样,评分规则也是可以修改的,而且是必须是要及时修改的。因为现行的规则只是在已经过去的情况基础上制定的,体操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决定了四年一大改、每年一小改是完全必要的。

单以体操器械变化为例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鞍马、跳马由四条腿改为两条腿;马身长度由1米8改为1米6;当踺子上板类动作的难度发展后,出于安全考虑和使用方便,跳马的马身干脆改成“大舌状”,仅有的两条腿又被砍了一条,成了单腿,保留的只是它的旧称。“白马非马”,跳马非马?!

● 规则总是不完善的、甚至会出现错误的。女子平衡木刚出现空翻动作时,女子技术委员会(当时也可能称裁判委员会)明确发文规定禁止在平衡木上做空翻动作(不包括下法)。但技术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个决定是错误的,空翻类动作不仅没被禁止,反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一度成为潮流动作,继而发展成为平衡木项目的主要难度动作。不言而喻,规则又一次被修改。

男子跳马一度出现过单臂类动作,当时被裁判视为难新动作,苏联的库罗廖夫以此赢了“楼云跳”。此后不久,规则又修改,确定同一动作用单臂或双臂完成价值相等,单臂类跳马动作便从此绝迹。此事我一直耿耿于怀:因为裁判规则的错误,楼云少拿了一枚世界冠军金牌。

制定或修改规则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主持者的认知水平不到位;二是受到不公正因素的干扰,出现“选择性修改”的倾向:对我有利的“留”,对我不利的“删”。在此我将文章开篇时的一段话拷贝如下:体操规则毕竟只是由一部分人主持制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是制定者的意志和意愿的条文化,这是它的主观性。评分规则的客观性属性决定了它产生对比赛裁定的公正性;它的主观性属性决定了它对比赛评分容易产生暂时性、片面性以及可以被任意解释、被扭曲甚至被践踏的可能性。

里约奥运会后,中国体操队领队叶振南有一段论述:当今东西方体操技术风格迥异和体育文化冲突,使中国男女队的技术特点受到限制,如男子单杠转体扣扭类动作,双杠两周挂类动作;女子高低杠空翻越杠、三个中国人命名的E组转体,等等,细化了扣分,使我们中国人独有的技术特点不得不放弃,或者导致全套E分偏低…看了这段话,感觉很难受,我们过去受过的苦好不容易过去了,现在的这些小伙伴们似乎又处于“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境地。

已经被命名的动作可以随时被吊销,此类情况发生在中国队头上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王崇升的鞍马动作托马斯 — 倒立转体 — 托马斯,已经被命名并印在规则的难度表上发放到各国体操协会,但在数年后修改规则时却被无理取消。而中国体操协会似乎也未见申诉、交涉就默认了。殊不知在竞技体育是个斗胜争强领域里,如果你“温良恭俭让”、“逆来顺受”,那么现在人家就给你来个“举一反三”,再砍你三个命名动作,受着吧!

所谓“ 东西方体操技术风格迥异和体育文化冲突”那更不应该成为技术专制的借口。奥林匹克精神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高尚之处在于它的包容性。它能容忍各种不

同的民族、不同的肤色、不同的国家,当然也应该能容忍各种不同的文化,包括体育文化。至于技术风格更不能靠强制命令,而应该任其在实践中自然地发展或淘汰。至于技术上有些“见仁见智”的问题,应该通过民主方法来解决。当不能求得统一时,理应兼容并存,留待时间来决定。

诚然,在创新动作方面,我认为中国队也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要注意选择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动作。

尽管有人总想抹杀中国体操运动员所取得的成就,但在评分规则的难度表中,仍有大量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动作,它们之所以还能像里程碑那样篆刻在那里,是因为它们具备了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体操技术发展规律。

符合项目器械的特点。

符合人体生物力学原理。

符合人体生理、解剖的特点要求。

(这是一个很有探讨价值的议题,好多年前我曾在一篇关于创新的文章中谈到过, 近正着手另文再叙,在此就不赘述了)。

二是要注意动作的规格要求和规则要求。

要强化这样一个意识:任何一个动作在它刚问世时,人们总是对它呵护有加,裁判也不会苛求。但随着普及,人们对它的要求必然会随之提高。普及意味着贬值;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才能求得保值或升值。三是要追求“时尚”、掌握“潮流动作”,与此同时念念不忘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独创动作。别人有的我们要有,别人没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是中国体操队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过来人在此多嘴一句。

杨明明 2021年7月30日 于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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