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9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事关每个上海人的饭碗
经各方两年的持续努力,上海市首部粮食地方政府规章出台。《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办法》紧紧围绕上海这座超大型城市作为主销区的实际,以提升上海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保障上海市粮食储备安全为宗旨,创新设立了7条制度:
一是确定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的基本要求。明确将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种子储备一并纳入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统筹规范利用。
二是建立区域应急保供协同机制。开展粮食异地储备、产销对接,实现粮食储备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执法互助、检验结果互认,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鼓励拓宽粮食储备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粮食流通体系。
三是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划保障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粮食安全优先的要求,编制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粮食储备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等。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
四是加强成品粮食储备能力。明确上海市成品粮食储备应当高于国家要求的规模,逐步增加成品粮食储备数量,提高小包装成品粮食的储备比例。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储备承储主体退出机制。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出现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严重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粮食储存事故、变卖抵押承储政府储备的仓库等设施、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其解除承储合同。
六是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主体的范围。结合上海市改革实际,将主体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的大型超市、粮食批发市场、餐饮等企业,具体适用规模、日常最低库存量等标准,由上海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具体承担的储备数量、品种、质量等,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核定。
七是建立约谈监督机制。有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储存政府储备粮食、保障地方粮食储备规划布局不力、国有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粮食储备问题等情形的,上海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或者社会责任储备主体未严格履行储备职责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市各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将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力指导下,面向各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社会责任储备主体,面向社会,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同时细化各项任务。尤其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坚持本地储备优先,落实成品粮食储备要求、社会责任储备和约谈监督机制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办法》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