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交警查酒驾放行的“公安人员”系市局二级高级警长 曾带队督查交警酒驾醉驾专项行动

2021-09-23 16:30:53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23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称,此前引发舆论热议的通报查酒驾执法存在漏洞一事,经查,女驾驶员林某某,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驾车行至检查点前方时,担心中午饮酒超标,交由林某某驾驶。

这份通报提到,民警程某某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被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其余相关人员也受罚,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前,在9月21日滨州交警的一次查酒驾执法行动中,交警拦下了一辆白色小轿车,车上人员在直播镜头中称自己是“公安局的”,随即交警对其放行。

记者梳理发现,林某某的身份疑与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林某兰重合,在今年4月份,林某兰曾带队到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督察检查交通管理工作,在这次督察工作中,她对城乡统筹的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给予充分肯定。

9月21日晚上,滨州市经开区交警大队一中队在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路口,正开展一次查酒驾行动,这次行动海邀请了当地媒体直播,网友可以在网络平台实时进行观看。

就在网友观看时,一辆白色小轿车从远方行驶过来,并打算通过路口。交警上前查看,并与汽车驾驶员进行了交谈。

直播过程中有网友发现,这辆汽车驾驶位和副驾驶位置上的两人进行了对调,车上一名驾驶员对交警说了一句“公安局的”,随即交警对其放心,媒体的直播镜头也转向另外一边。

然而这一场面却被网友抓住,并发出疑问“滨州交警查酒驾可以放过自己人?”9月22日上午,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称,在这场查处酒驾行动中,针对网友反映执法过程存在漏洞的问题,市局交警支队调查后发现,确实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并表示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舆论发酵后,网友对白色车辆自称“公安局的”人员的身份到底是谁?又是否如直播过程中所说是公安局内部人员进行了追问。

9月23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再次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这份通报中提及,9月21日当天在交警的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中,由一名民警带领四名辅警执行勤务。

当天晚上22时56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车辆异常停车,随即上前处置。驾驶员林某某称,刚才系其丈夫刘某某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饮酒了,为保险起见,交由自己驾驶,期间林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

经过调查,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两人之所以会在直播中说自己是“公安局的”,是因为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

滨州交警在通报中提到,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规定,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酒后驾驶无法认定,且在后续采访中虚构事实、掩盖过错,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

警方通报中提到,林某某的身份为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林某某将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据知情人士称,林某某疑为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林某兰。

记者注意到,此前林某兰曾带队到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进行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导工作。其中,在今年4月份,林某兰与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主任到高新区交警大队督导并参加全市酒驾醉驾集中统一行动。

在205国道滨州黄河大桥、滨州黄河公铁大桥2处交警执勤点,林某兰一行实地查看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听取大队勤务安排、查纠战法及安全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对高新交警大队高压整治,常态管控,城乡统筹的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给予充分肯定,慰问参加行动的民警辅警,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在督查过程中,林某兰指出,交通管理工作事关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开展各项工作,深入思考和解决制约交通管理的难点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办好事、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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