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发布涉遗嘱继承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1-10-15 15:09:13 作者:闫漫 来源:长宁时报 选稿:孟繁嘉

“2017年至2020年,长宁区人民法院总计受理涉遗嘱继承类案件548件,涉及608份遗嘱,案件数占同期继承类案件收案总数的60.25%。”

10月9日上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的2017年-2020年涉遗嘱继承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深刻解读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例的特点,透彻分析了多个典型案例以及简明解说了遗嘱订立提示等,环环相扣、内容翔实,不但对于上海法院遗嘱继承纠纷类案的适法统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俨然成为一堂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的生动普法课。

“法治社会守法律,遗嘱继承新风气;行为能力不能少,意思表示要清晰;财产权属勿混淆,违反道德应唾弃;格式要件有讲究,姓名日期都落齐......” 为了方便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易记善用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还精心编排了“顺口溜”,把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变成简明扼要的小短句,可谓句句点睛、“直击要害”。

说起为何要用这种方式普法?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表示,从白皮书中不难看出,涉遗嘱继承审判目前主要存在继承人范围难以确定、被继承人遗嘱能力难以确定、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疑、内容瑕疵导致遗嘱效力纷争等涉及程序、主体、形式、内容等难点问题。

然而,破解这些问题的方式有哪些?通过大量的案例审判实践和基于提升涉遗嘱继承类案件审判效果的考虑,白皮书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更迭遗嘱继承司法理念、灵活诉讼方式、明确举证规则、规范见证程序、抓住审理难点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积极应对《民法典》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新课题,通过案件审理指导和引领公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为了让现场观众听得懂、会运用,法官还通过解读6个典型案例,如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双缺乏”人员必留份认定和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等常见问题,讲解案例摘取的意义和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生效裁判明确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订立遗嘱作出六项风险提示,为依法订立规范有效的遗嘱提供指引:

提示1:恪守立遗嘱形式要求

《民法典》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提示2:防止带歧义行文用语

财产处分的应使用“继承”等字样明确遗产归属。指定遗嘱执行人应注明“遗嘱执行人”字样。避免使用“全权处理”“委托处分”等模糊表述。

提示3: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通过拍摄视频、邀请见证人等方式辅助佐证。

提示4: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

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建议选择律师、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提示5:保留两类人遗产份额

立遗嘱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提示6:慎用夫妻间共同遗嘱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矛盾。如确需订立共同遗嘱,建议对后去世一方的变更、撤销权限、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此次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是长宁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不仅如此,本次白皮书发布旨在向公众传递三个声音: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保障家庭财富的传承安全,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法律鼓励家庭充分发挥养老育幼的保障职能,实现个人、家庭和公共利益的统一;法律倡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理性的遗嘱观,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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