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街拍短视频不是想拍就能拍

2021-11-19 09:33:51 作者:杨玉龙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单冉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据11月18日《法治日报》)

正如媒体报道的现象,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有的人被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导致其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其实,伴随着短视频的兴起,我们随手可拍,也随时可能成为别人短视频中的主角。只不过,在不知情下,被偷拍乃至被安排下无厘头剧情,不仅令人反感,且会给自身生活带来干扰。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借助媒体报道来看,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这样的测试,看不出摆拍痕迹,但同样是一种偷拍行为。

街拍短视频虽唾手可得,但是也不能想拍就拍,要知道其背后也有着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于此,对于街拍创作者来说,事先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是必要的。同时,更须认识到,一些互动类型的街拍视频,在不经过被拍摄者允许的前提下进行,不仅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还会侵犯其安宁权。比如,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而在拍摄过程中被拍摄者已经明确拒绝入镜,街拍创作者继续用语言强迫或戏谑他人,严重者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平台来讲,应该抵制侵权短视频的出现。虽然平台在内容发布前分辨是否侵权具有很大难度,但是平台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并做好相关警示,谨防侵权短视频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平台发布内容,平台具有“通知-删除”的责任,,即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身权益,平台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

从被拍者的角度来讲,应该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被拍摄者有权审查拍摄者所拍内容;当拍摄内容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个人隐私时,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立即删除,甚至可以报警处理。同时,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所以,被偷拍者完全可以据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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