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认定工伤为何这么难?

2021-11-19 14:57:37 作者:王旭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单冉

近日,“比亚迪员工猝死在出租屋”一事引发热议。17日,家属与企业协商一致: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家属20万元。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引发的议论还在继续,员工“过劳死”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难点在哪?

首先要明确的是“过劳死”不是临床医学名词,也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在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中并无过劳死的说法,法律也没有规定过劳死的概念。

在相关劳动争议中,被引用的条例主要是《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过劳死”面临两个法律困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李灿分析一方面,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可能因劳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这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 48 小时以外死亡,这些例外情形均有可能发生,同样不符合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其次,“过劳死”难以认定为职业病。从法律上来说,职业病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但“过劳死”是一个因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过大、不断累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直至衰竭的过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而且从新闻曝光的事例来看,现阶段的“过劳死”大多集中发生在白领、IT 工作者等高强度脑力劳动者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几率更是少之又少。“过劳死”因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短时间内将其纳入职业病名录、归类固化还存在一定困难。

事实上,近年来“过劳死”一直广受关注。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4号建议做出回复(人社建字〔2017〕141号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由劳动者长期超负荷、超强度工作引发的“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但目前我国关于控制“过劳死”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您提出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设置专门的“过劳死”认定机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建立“过劳死”的补偿与精神赔偿并存机制等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将加强调研、认真研究。

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但考虑到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过劳死”人员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目前西方国家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只有日本将“过劳死”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死亡”情形,而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

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

对于目前尚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过劳死”人员,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综合自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人社部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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