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被判赔偿公司2.9万元 有何法律依据?

2022-01-26 14:07:38 作者:王旭 来源:东方网 选稿:沈昊

近日一则“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消息引发网友讨论。大连小伙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未料大半月后公司以辞职旷工起诉了他,法院裁决彭晨宇需赔偿因旷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元。公司的行为为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媒体报道。2021年3月,在大连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小伙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公司认为,尚未批准彭晨宇离职,因此状告他旷工,并要求其赔偿因旷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辞职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要有疑问了:劳动者离职提前通知单位不就可以了吗?为何还要协商一致?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岂非不能离职?

实际上,这些问题在劳动法中已经明确。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况。

在该案件中,因彭晨宇的离职报告文末有“请批示”的字样,法院认定双方的情况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目前网上的辞职报告、辞职申请书等李志文书的模板很多,职工应该选择哪种离职文书?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照强认为,“不同公司对离职文书的要求不尽相同,并没有统一模板之说,网上的离职文书模板缺乏权威性和针对性。”他解释说,通常劳动者主动离职,应提交《辞职(离职)通知书》,原因勾选“个人原因”,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一致离职,应提交《离职(辞职)协议书》,文中应写明离职时间,补偿形式及金额;而被迫离职应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索要补偿金额,比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综合自工人日报、申工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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