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男性开出人身保护令”:家暴受害者不分男女
一提到家暴,女性通常都是受害一方,受制于性别和社会文化,男性遭遇家暴鲜少被揭露。最近江西一男子,因为家暴苦恼不已,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请求法院判令妻子禁止威胁、谩骂自己。近日,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妻子对丈夫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后,本院发送了首例因精神家暴签发的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裁定禁止张某威胁、谩骂李某。(9月20日中国新闻网)
现实生活中,家暴受害方大都为女性,而一部分男性遭遇家暴,怕丢面子也基本上选择忍气吞声。然而,家暴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也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为一名男性开出人身保护令,有效避免了妻子再次对丈夫实施精神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家暴受害者没有性别之分,遭遇家暴就该受保护,此案例具有导向作用,提醒受害者特别是男性受害人,要敢于对家暴行为说“不”,并通过法治手段,让人身保护令挡住家暴的“拳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由此可见,法律对家暴说坚决“不”,家暴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严厉制裁。
可以说,人身保护令已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盾牌”。但在大多数人认知中,男性通常不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即便是受害者,相比女性,男性更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家暴遭遇。而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本来就不分性别,因此,受害男性应当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不能成为家暴的“牺牲品”,也要勇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站出来用法治保护自己。
最高法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呈逐年上升态势。这一方面说明,受害人的法治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家暴目前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由家暴引发的悲剧也时有发生。
事实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特别是夫妻之间,应当互重互爱,互谅互让,采用文明、平等的友好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和纠纷。而采用家暴行为解决纷争,或许能短暂令对方“屈服”,但始终解决不了问题,甚至“火上浇油”,不仅伤害夫妻感情,也能让事态进一步恶化。
因此,不管男女,一旦遭遇家暴行为,申请人身保护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让双方能够冷静下来,有利于协商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同时,在法治强有力保护下,也让受害人免于再次遭遇家暴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