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遭遇对方婚内出轨,长宁律师建议你……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全新改版,特邀长宁律师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解读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您答疑解惑。今天,长宁律师就讲解了一起真实案件,解答当遇到这种婚姻问题,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年人的婚姻危机,从一场背叛开始。”在婚姻法领域,上海市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嘉倩是行业中的翘楚。刘嘉倩表示,从近年来的离婚登记数据不难看出,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带给人们的不稳定感越来越明显。
常常办理婚姻类案件,令刘嘉倩感受更明显的是,随着维系一段婚姻的良好动机和良好行为的丧失,破坏婚姻的各类行为大大增加,是导致婚内出轨的人数和比率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婚姻官司中,不少案件都是以夫妻一方婚内出轨为‘导火索’,本来恩爱的夫妻反目,不得不对簿公堂。”刘嘉倩表示。

典型案例
妻子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两人育有一女。自此,妻子便一门心思照顾女儿。从2018年起,丈夫经常以出差为由外宿不归,李某也一直信以为真。
到了2019年,李某意外怀孕有了二胎,没想到不幸流产。这场小变故导致夫妻二人时常吵架,王某一直说李某情绪不好,李某也一直以为自己有问题。
直到某天,李某在王某的手机里发现其给别的女人买手机,同时看到了部分暧昧的聊天记录。随后,李某向律师咨询并提起诉讼,在调取王某多次在他处留宿的证据之后,法院最终判决男方王某存在过错,向李某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刘嘉倩表示,对于夫妻来说,出轨对于婚姻的杀伤力无疑是致命的。当本来幸福的家庭亮起了红灯时,受挫的一方是该歇斯底里地打骂解气?还是忍气吞声地过下去?或是该冷静思考妥善处理好问题?都非常考验当事人的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过错方应该主动出击,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刘嘉倩建议,一旦不幸遭遇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可以尝试主动搜集证据包括财务状况和出轨事实等方面,利用这些证据进而寻求法律支持。
“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双方感情好的时候,一方往往容易过度付出,却很少对婚内的一些不恰当行为以及发生不恰当行为时的救济做出约定”,刘嘉倩表示,实际上,“丑话说在头里”不是坏事,签订协议可以有效规避婚姻中的风险。“在婚前或者婚内,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破坏婚姻的禁止性规定,并对由此导致的离婚约定财产分配的方式,亦不失为一种比较合适的手段。”

法律链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实,在一段因出轨破裂的婚姻里,没有赢家。在刘嘉倩看来,婚姻意味要有爱,更要有责任,而这种爱和责任要体现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为爱人和家庭甘心付出,婚姻才能美满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