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联合行动!江西公布九起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11部门联合在全省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饶市信州区某美容服务中心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2年3月,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检查到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使用无中文标签、无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包含毒性药品A类肉毒毒素注射剂以及抗坏血酸注射液、胎盘素特定生物制剂等注射剂药品,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相关行为涉嫌犯罪,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正在立案侦办中。
二、吉安市遂川县袁某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擅自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遂川县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万元。
三、上饶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无证从事医疗美容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强脉冲光光子嫩肤等医疗美容项目,获取非法收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
2022年5月,上饶市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万元。
四、赣州市某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店堂广告、宣传册等多种载体发布“硕博团队 联合创办 汇聚华西、港大、交大、武大、湘雅、同济、南大等口腔医学院校博士、硕士创始团队,联合入驻赣南,硕博之光,点亮赣州。”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五、九江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南光贵妇美白针套装,给消费者注射使用。经查,该产品为台湾地区企业生产并获上市许可的药品,但未取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2022年5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没款5.8万元。
六、南昌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案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美容门诊部存放喜多科颜SC800液体敷料、肌肤细腻多肽冻干粉等产品,瓶子和外盒未标示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七、上饶市信州区某美容店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淡斑套餐卡(原价3980元,体验价398元)”和“抗衰套餐卡(原价6980元,体验价698元)”服务项目,无法提供原价成交票据记录,均未以所标注的原价进行过销售,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
2022 年10月,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八、鹰潭市月湖区某美容美体连锁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服务项目价格本上宣传“通排健胸保健护理,580元/次,3980元/10次,最大限度预防和消除乳腺炎、乳腺增生疾病”等内容,且不能提供其项目服务能达到预防和治疗疾病效果的证明材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022年7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
九、南昌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
南昌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采取以个人账户收款,刷微信、支付宝、POS机等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形式,将营业收入和预收服务费不入账,隐匿项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南昌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追缴税(费)款19970.01元、加收滞纳金3514.30元,并处罚款8814.60元。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