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亮剑2023”第四批典型案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系列)

2023-05-30 21:21:0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适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二周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从今年的“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中,梳理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作为今年对外发布的第四批“铁拳”“亮剑2023”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儿童用品、无底线营销、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一、丽水市局查处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案

2023年3月27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丽水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刀笔”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出罚没6701.09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省局通报案件线索,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了大量外观类似圆珠笔,笔套内嵌锋利尖锐小刀的“刀笔”产品,其包装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明、警示标识等内容,如流入学生用品市场将存在极大安全风险隐患。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的外贸订单代加工“刀笔”产品,主要用于出口销售。2022年起,当事人将少量“刀笔”销售给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国内网上销售。案发时查获库存“刀笔”8372支,涉案货值3.2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杭州市上城区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动吸发理发器案

2023年3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动吸发理发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向广州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500件规格型号为SH790的婴幼儿自动吸发理发器,后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该产品的“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后经复检仍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货值共计4万元,违法所得2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平湖市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电动童车案

2023年3月9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电动童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市某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生产的6辆儿童电动童车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被抽样电动童车经检测,铰链间隙存在夹伤手指的危险,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涉案电动童车出厂价格为900元一辆,除抽检使用3辆外,剩余3辆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慈溪市局查处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推车案

2023年5月25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97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向中山市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2辆规格型号为T191 、名称为“ LIUL IUPRO”的儿童推车,经抽样检验该产品的“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货值共计3576元,违法所得1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海市局查处校园周边无证零售电子烟案

2023年5月18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翁某无证零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该局联合临海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翁某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位于临海市某中学附近,外观为服装店,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隔间内发现了当事人尚未售出的电子烟196个,其中包含“奶茶杯”造型的电子烟162个。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开始经营上述服装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州购入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电子烟。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涉案电子烟的货值为2.72万元,获利7808元。当事人零售电子烟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绍兴市上虞区局查处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3年3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绍兴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为拓展生源,挖掘潜在消费者,当事人自行收集了上虞区内部分中小学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学生个人信息,并在未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销售人员拨打电话的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培训课程服务。截至案发,已查实自行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合计达1.41万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已达涉刑标准,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文成县局查处某食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3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成县某食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县内工业市场某食品店展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内摆放包装标识带有不良内容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从苍南县灵溪镇购进包装标识带有“恋爱糖(水蜜桃味)”“莓开二度”“我不是娘炮,我是小肉炮”“活该”等字样的食品5批次20盒,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带有不良内容的低俗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舟山市新城分局查处某百货商行涉嫌经营盲盒产品未标明隐藏款的获取概率案

2023年5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对某百货商行经营盲盒产品未标明隐藏款的获取概率的违法行为作出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该局对当事人开展六一节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宝贝故事牌甜酷情侣”和“宝贝故事牌开运达摩蛋”两款盲盒,其中“宝贝故事牌甜酷情侣”外包装上标注有“大隐藏、小隐藏”字样,“宝贝故事牌开运达摩蛋”外包装上标注有“隐藏款”字样。上述两种产品均处于密封状态,外包装均未标注隐藏款的获取概率,也未以显著方式在店内对外公示。至该局查获日止,当事人两款盲盒销售金额共计364.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金华市局查处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2023年2月24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对于当事人生产的型号KPXQ-202164的“星球保卫战”和型号BLTN-20170901的“组合套装”两款电玩具,当事人现有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不能扩展或覆盖上述两款产品的3C认证要求,涉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两款产品共销售141盒,获利1407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奇妙科学套盒”“迷你时装屋”两款玩具产品包装盒上标识的厂名、厂址及产地的信息内容均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符,两款产品货值共计1.65万元,涉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十、德清县局查处某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5月15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学员报名登记表中包含“因学员课程程度不适,经任课老师在《转班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可以办理转班手续,如转入班级收费不同,需补齐所差费用”的内容,且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提供培训服务的价格公示。经查,上述登记表是为了防止转班学员因为课程内容不同而产生收费差异,只规定了低段班转入高段班需要补齐差价,反之退费的情况没有明确。当事人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高段班转入低段班的情况,没有需要退还差价的情况,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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