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群租”乱象,优化居住环境
一、基本案情
近期,七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接到投诉,反映七莘路XX弄XX号某室居住人数过多,影响社区居住环境。当事人配合整改,但陷入了整改后又“回潮”的怪圈。执法人员立案进行查处,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日期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一并开具《谈话通知书》约谈当事人。查处过程中遇到了认定和取证的难点,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反复勘验、多位联动、管执协同等方式,形成证据链,确认了违规租住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卧室同时居住三人,人均承租面积低于5平方米,且其均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
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查处过程
“群租”案件鲜有先例可循,对于本案存在的三处焦点:一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确立,“群租”案件往往涉及几方面利益,在确定违法当事人时必须反复核对;二是法律适用条款的确认,本案发生在《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根据现场租住的情况认定,采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没有适用的裁量基准,执法人员基于当事人贾某在后续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城管执法,且为首次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面对公正严明地执法,其表示愿意服从并于2021年3月23日完成整改,恢复七莘路2899弄6号某室原样。
(一)认真梳理,确定主体
本案中,涉及了五方面执法相对人,即房屋权利人、某经租公司、某餐饮公司、违法当事人贾某及租客。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各方的证言及收集的证据进行收集,抽丝剥茧。最终确定本案违法当事人为贾某。
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七莘路XX弄XX号某室业主全程并不知情,且与某经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依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某餐饮公司委托贾某为其员工提供住所,违规行为并非出于其本意,但在管理上确系存在疏漏,执法人员予以了批评、教育。而本案的违法当事人贾某在与经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刻意隐瞒了将该处房屋用作员工宿舍的事实,造成安全隐患,是违规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应作为本案的违法当事人。
本案在查处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证人不愿意配合调查的情况,房屋也已经“转”了几手,给认定违法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执法人员在屡次约谈餐饮企业负责人无果后,来到其企业经营所在地,并明确告知其拒绝调查询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执法人员不懈的努力,在严明的法律面前,该餐饮企业负责人向执法人员阐明了事实关系。将起初的抗拒、不配合,转化为了有效地旁证证言。
(二)多位联动,取证核实
执法人员面对“群租”认定难、取证难的问题,采用了街镇自查排摸的租赁房屋信息库,通过上门比对房屋面积、实有人口信息等方式初步了解该处租赁情况。执法人员还通过微信小程序“小安出租”,了解到该处租客登记信息显示为某餐饮企业员工,从而获取了有效、可靠的房屋租住信息。
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多方取证,形成了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群租”类案件的办理,难在现场证据的固定,本案中居住人数的认定与租赁关系的确定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为使调查更为审慎,执法人员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了该处房屋产权状况,调阅了房屋权利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及房屋的原始设计平面图。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镇房办、所在小区居委及物业上门,通过现场勘验、测量确定了违法事实,并进行全过程录像,保存了第一手的证据。
执法人员还从人口部门调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复核了该处租客均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通过两份租赁合同、一份委托书厘清了各方的租赁关系。
(三)反复核验,确定条款
在取得了各方面详细的证言及确凿的证据后,中队将案件呈报七宝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召开了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案审会上,镇政府经过对该案的书面审核及讨论后,一致对案件作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合理的意见。
根据现场租住情况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中队邀请了驻队律师召开了研讨会,讨论条款的适用性,因综合考虑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终采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裁量基准方面,执法人员基于当事人贾某在后续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城管执法,且为首次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分析
回顾本案可以发现,“群租”类案件常与噪声扰民、安全隐患、加装厨卫设施等一同被提及。本案中被投诉的地址离七宝某商业区较近,周边小区被用作餐饮企业员工宿舍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本案的办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也旨在以罚促改,根治周边“群租”现象。
(一)应立尽立,以案促改
近年来,面对房屋管理类的新划转事项,中队一步一个脚印,将该类别的投诉及案件进行梳理并归纳,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来。但城镇大量人口的涌入,随之而来的是更为复杂的“群租”类案件,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针对投诉集中的、反复回潮、整治无果的“群租”类案件做到“应立案、尽立案”,以办案促整改,依托重罚起到警示作用。
(二)管执联动,形成舆论
加强“群租”巡查力量,将“群租”治理与“路长制”相衔接,与综合执法模式相匹配,落实“巡查、督查、路长、联动执法”四级管理机制。借助城管进社区工作室平台,在源头管控上指导、督促物业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遏制“苗头”,发现违规行为的,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制止,形成社区舆论压力。
(三)多措并举,源头治理
面向“群租”各方利益,通过多方举措,根治“群租”现象。针对“群租房”的租客,在落实整改以前,通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暂停办理居住证申请等相关业务;针对违规出租人,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随着《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中队跨前一步,协同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二房东”的监管,重点督促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的“二房东”,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纳入监管。
(四)数字赋能,提升实效
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监管对象、监管行为和监管效果精准化、实时化,为“群租”治理提供数字化的支撑和保障。利用微信小程序“小安出租”,通过租客登记、从业人员管理、房源管理及合同备案四大模块,动态掌握房屋租住信息。一旦出现疑似“群租”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五)公平公正 遵循法治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本案执法人员始终按照依法行政的路径,每一步骤都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行政救济权利。在没有适用的裁量基准下,执法人员基于当事人贾某在后续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城管执法,且为首次违法,作出了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坚定不移地履行执法机关在程序合法上的法定义务,这是让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让人民群众能够切身感受到法律正义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