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布停工停产可能面临哪些问题?员工权益如何得以保护?法律人士这样支招

2024-03-08 09:19:02 作者:王珂然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王珂然3月7日报道:近日,某新能源车企在内部大会上宣布将停工停产6个月,该消息一出引发各界人士热议。

公告中称,2月18日之前的员工工资将照常发放;3月15日之前还留在该企业的员工,仅发放基本工资;3月15日之后员工仅发放上海基本工资。

针对这类情况,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障,中智股份旗下中智北京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陈瀚对此作出解答。

据介绍,法律法规并未对“停工、停产”的定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停工、停产或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也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停工停产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劳动者在不能行使劳动权利的特殊情况下,其能够拥有生活上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为了企业在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实现自救,为恢复生产经营做准备。

陈瀚解释说,某新能源车企停工停产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停工停产作为过渡期,采取各种办法努力实现复工复产。

如果停工停产的目的,是想通过降薪迫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就与停工停产的立法意旨相违背,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停工停产的期间的工资发放及待遇支付法律法规中又是如何规定的?

陈瀚介绍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仍应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最低工资中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最低工资的,还需另行承担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依法缴纳部分。

公告中宣布停工停产6个月,从时限上看是否合乎相关法规?

陈瀚介绍在实践中,有法院审判观点认为,停工停产是企业出于某种需要所做出的暂缓经营的决策,应是暂时的。

如果企业因为其自身经营策略问题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永久性“停工停产”,导致长时间、无期限的停工停产,超过合理的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他认为,如果某新能源车企作出的停工停产决定的最终目的并非复工复产,而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缓兵之计,则不应该适用法律关于停工停产的规定。

应对暂时性的经营困难,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停工停产降低经营成本,实施自救。但是对于长期的经营变化甚至可能会面临破产的企业,停工停产不应成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对于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职工安置,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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