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还是保护船东的利益?《海商法》这一条引讨论

2024-12-05 07:03:00 来源:上观新闻

“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环境的利益,还是船东的利益、航运业的利益,这个平衡点在哪里?124日,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立法意见征询会,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首提地举行的第100个法律草案立法征询。《修订草案》的关于赔偿责任的一条条款引起与会者的关注和讨论。

《海商法》自19937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海商实践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对国内商事立法和国际海商立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海商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今年114日,《海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立法征询会也是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开门立法、广征公众意见。

《修订草案》的第227条在此次立法征询中被热议,该条文规定,“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即‘谁漏油谁赔偿’。”上海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处长杨智慧说,在全球范围内,包括我国发生的一些大的油污事故,比如2018我国东海的桑吉轮油污事故、2020年青岛“交响乐”轮油污事故,以及2013年“达飞佛罗里达”轮燃油污染事故,其中大部分事故是两船碰撞、导致一条船漏油。“如果按照第227条规定,漏油船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撞它的船没有漏油,后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与最高院当年‘达飞佛罗里达’轮事故的判决不一致了。而当时最高院的判决是漏油船和碰撞船共同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借鉴国际规则,我国建立船舶油污基金制度,一旦发生大的船舶碰撞事故,如果船东不能足额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油污基金申请补充赔偿。而目前油污基金对单起污染事故最高赔额为3,000万,这对受害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与国际油污基金的对单起事故的赔偿限额相去甚远。“如果立法明确只有漏油船买单,那么一旦出现大的油污事故,受害人将很难得到充分赔偿。”

在杨智慧看来,“谁漏油谁赔偿”,可能有利于司法审理速度的加快,但是这个条款是更倾向于维护船东的利益,还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公众的利益,这需要斟酌考虑。

最高法对船舶油污事故赔偿责任曾有司法解释,油污受害人可以向漏油船主张赔偿的权利,言下之意也可以向非漏油船主张权利。“司法解释中,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虽然只写了半句话,但没有把这个门关死,如果按照《修订草案》这一稿的话,只能向漏油船主张权利,这可能对受害人、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希望这一条能够再斟酌。”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也提到,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对燃油泄漏污染的连带赔偿责任机制,“我国加入了国际燃油公约,而我们这部立法239条规定,不符合国际燃油公约的规定,导致这个责任主体制度不全面,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争议,也不利于为污染受害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朱杰说,“《修订草案》规定,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只是提到了漏油船舶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排除非漏油船的责任,但是这一条在理解和适用方面可能会引起歧义,相关利益方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利益去引用这一条,所以建议在具体条文能够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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